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17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2、挂牌截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 ,湖南联交所在公告约定的竞价时间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进行动态报价确定承租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湖南联交所原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3、竞租人在竞租本次招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租金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指点击登录查看,下同)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招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备优良信誉,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与出租方不存在可能影响招租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7、在最近三年(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非法转分包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或其他违法记录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8、在最近三年(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9、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出现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本项目(需提供《承诺函》)。 10、本项目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前3年内,与出租方合作项目中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或中标后又弃标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至本出租公告截止日前与出租方有应结未结款项的意向承租方报名,不接受与出租方3年内(是指至本出租公告发布之日回溯3年)发生诉讼纠纷的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供《承诺函》)。 11、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履约保证金按时足额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10个工作日的,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取消承租方成交资格,3年内禁止参加出租方组织的出租或采购活动。 12、承租方需于出租方审核通过装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未在限期内完成《租赁经营合同》签订的,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13、承租方应于项目进场前,一次性全额缴清租金。 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双方据实核算后,退还相应租金;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形,租金一律不予退还。 14、合同期内,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方无任何应交而未交款项或双方结清所有债权债务、违约金、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的前提下,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无息退还。 二、春运短期项目装修要求: 1、招租标的房屋设施及水电现状交付,出租方只提供营业场所,经营所需资产(含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均需由承租方按出租方要求进行配置,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经营所产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春运短期项目装修需按照出租方统一要求布置展台或商品陈列柜。承租方需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提交书面装修申请。 3、承租方承诺门店按照服务区改造主题和商业定位要求制定装修标准及风格,并根据出租方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形象建设、设备设施配置(含便民措施,如免费开水、应急药品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予以承担;且不因此减免承租方对外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义务。若服务区经营楼内未设置该项目独立档口,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装修标准全额出资,在指定区域新建专用场地,经出租方验收合格方可营业。所有经营区域须同步装修。合同到期后,所形成的不动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进场前或在经营期内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向出租方提出装修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由于承租方装修等原因造成服务区或相应设施遭受损失的,承租方需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出租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三、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承租方应在项目要求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于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超范围经营,第一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第三次出现则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同样有权单方立即解除本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将承租方列入出租方商户管理黑名单,三年内禁止承租方参加出租方所有经营项目的招投标报名。 承租方需要调整价格的,须向出租方备案,备案完成后由出租方通知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承租方不得私自联系收银系统方调整价格。 承租方在经营期内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或经出租方检查不符合安全经营要求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退场,不予退还租金,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有关经济损失及赔偿应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2、承租方应按时维护、妥善保管和使用出租方交付的各类资产及配套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在10日内修复(费用全额由承租方承担)或等价赔偿。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若承租方未及时履行上述事项,出租方可代为履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租方有权直接从承租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承租方根据经营需要可添置动产,但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由承租方自行处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处理或购买责任;承租方如需添置、修缮或改造不动产须书面向出租方申请,在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承租方在出租方书面答复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承租方完全同意。资产添置、修缮或改造所产生的用工风险、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添置,修缮或改造所形成的不动产在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承租方应对出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应确保其服务区经营项目暗访考核对应部分(具体上级部门暗访考核标准为准)得分在总分的85%(含)以上,考核未达到总分85%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的违约金处罚。承租方须在收到暗访考核结果后3日内支付对应罚款,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同时承租方须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承租方须于履约保证金扣除后10日内补足,逾期补足的按逾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标准向出租方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暗访考核结果低于总分85%的,第二次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且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承租方须在收到解除通知后3日内退还经营场地,逾期退还的,出租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将承租方清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承租方应按规范设置价格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并能提供有效发票。商品(服务)售价可在所在服务区方圆10公里范围内3~5家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平均售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0%(以下简称“同城同质同价”)。同城同质同价商品(服务)数量要求:超市,10种及以上;中/西餐,5种及以上;粉面、小吃、水果、饮品、中式包点/西式烘焙等,3种及以上;必须为司乘人员点单率较高的商品。出租方有权检查承租方的上架商品和进货票据以及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承租方应积极配合。 出租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出租方管辖范围内的服务区统一实施的管理制度,对承租方的人员、物价、服务质量、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实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维护服务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承租方应积极配合。检查不达标(以经营项目季度评价表作为评分标准,得分低于85%视同不达标)的承租方应立即整改,同时合同期内第一次罚5000元,第二次罚10000元,达到三次则解除本合同,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合同总租赁费的20%的违约金且所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 若承租方需提价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书面说明提价原因、提价证明材料(须含同业态商家同品类商品/服务定价标准)及提价后的商品清单(含收费标准)。经出租方确认后方可执行;承租方提交说明后5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未及时确认的,视作确认同意。 承租方的经营项目不具有排他性,即出租方有权在本服务区其他位置根据经营需要进行相同或相似经营项目的开发,承租方对此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干扰。 6、经营期间,承租方不得无故歇业,原则上小吃、粉面类应保证每日8:30-22:00为正常营业时间,综合餐饮、甜饮品、咖啡等业态应保证每日9:30-22:00为正常营业时间,其余时间是否营业由承租方自行决定。超市类应保证24小时正常经营,对于车流量较少的服务区可采取规定时间之外的自动售货机形式解决。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情况应延长营业时间。如承租方未能按约定履约的,每发现一次向甲方缴纳处罚金1000元,合同期内出现三次该情况的,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四、标的资产交接要求: 1、招租标的交付前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2、承租方自进场之日起,无论是否开展经营活动(包括改造装修期间)即应承担服务区公共区域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分摊费用。 3、公共区**** 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排污(含补偿、赔偿)、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突发应急事件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承租方自行办理有关经营项目的二次消防验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政府许可证、经营销售许可等经营资格手续并办理年审、承担相关税费,保证及时完成各项目对外营业所需的全部筹备工作,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5、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场地、设施向任何单位、个人做抵押、质押、担保、转让、转租、分包,也不得将承租方在租赁经营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项目,收回场地,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6、承租方负责经营区域内物业管理全部事项(含安保、卫生、消防、水、电费等),并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五、其他费用标准: 1、公共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清运费:春运短期项目,公共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合同周期内,餐饮类按照2000元/个项目、非餐饮类按照1000元/个项目标准收取。本项目属于非餐饮类,即按照1000元/个项目的标准计收。公共物业管理费、水费、垃圾清运费,缴纳时间同租赁费。 2、电费: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产生的电费由承租方承担,以当地水电部门颁布的单价加上合理的损耗(本项目用电损耗分摊比例为8%)为单价标准进行结算,按实际使用量向出租方支付。承租方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必须统一安装独立的电表。 3、宿舍管理费:按500元/间/月的标准,先付后用。 六、关于担保: 由承租方法定代表人、股东(自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承租项目进行担保,并签订担保书。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租赁经营合同》附件。 七、承租方须同意接受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全部条款。如承租方不能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则视为放弃,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出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