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阅卷室工程结算审核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因工作需要,本院开展了阅卷室建设工程,现该工程已竣工并通过验收施工方已提供竣工图及结算清单需结算审核,现面向社会公开询价采购工程结算审核服务,欢迎具有完成本项目能力的供应商报名参与报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阅卷室工程结算审核服务项目
(二)项目地点:宁德市****
(三)项目情况:项目位于点击登录查看审判综合大楼6层,面积约60平方米,建设工程前期委托点击登录查看设计造价后委托福建华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宁德市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预算造价为153613元。
(四)项目最高限价:3000元
(五)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收到相关材料3日内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法人;
(二)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只能以一家供应商名义参加询价;
(四)具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编制工作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或营业范围包含有工程造价咨询。
(五)供应商负责人与建设工程造价供应商点击登录查看、施工中标(成交)供应商宁德市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询价。
三、提供报价资料
(一)书面报价方案;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报价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佐证报价供应商具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编制工作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能力或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营业范围包含有工程造价咨询。
(四)本次询价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的,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若未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的,则应在响应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提供资格承诺函内容不实的,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供应商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1、罚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政府采购领域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6、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虚假资料,投标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点击登录查看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及要求中标单位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四、评标方式
根据投标供应商报价,以最低价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报价截止时间和地点
(一)截止时间:****下午15:00(北京时间)前截止,逾期不候。
(二)地点:宁德市****点击登录查看综合办303室。
(三)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
(四)报送方式:提供纸质件密封(加盖公章),并标注“报价材料”,递交至上述地址。
(五)递交材料要求:请有意向参与本项目的报价供应商,认真阅读各项内容,如实提供报价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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