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金信联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晓宝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刘江 联系电话:****
邮编:300450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时代大厦1栋2216
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桂林市****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第3项履约能力分(2)信誉分(满分15分)中GB/T 27922-2011商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GB/T 31950-2023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申请企业规模及经营年限限制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修改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删除不合理的认证证书。
三、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认证证书的设置体现供应商的能力,“信誉分”作为评分办法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并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规定,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该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三)GB/T 31950-2023和GB/T 27922-2011两个标准中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严重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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