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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桂阳县太和镇等14个乡镇长乐村等6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〇二四年)七标段

湖南郴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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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桂阳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点击登录查看等60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O二四年)七标段(项目名称),已接受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柒万陆仟肆佰柒拾贰元柒角捌分 (¥****.78元),本标段工程造价以审计部门审定后的金额为准,审计后的金额超出签约合同价的,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愿承担(如因工程变更、调整、新增单项工程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增加,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并经审批同意使用基本预备费部分的除外)。

4. 付款方式:按工程完成合同工程量的50%、70%、100%分三次进度付款,工程量完成合同总价50%时,承包人出具税票给发包人,按财务报帐流程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进度款;累计完成合同总价70%时,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5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后累计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的70%;结算审计完后付至工程结算审计总价的97%。余款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保修条款支付(不计息)。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质量期满后7日内付清。

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朱伟康(湘****)。

6. 工程质量符合行业规定和设计要求,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

10. 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壹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各有关单位。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桂阳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承包人: 湖南省欣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司兵(签字)

社会信用代码: ****42924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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