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函〔2024〕768号
各市****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有关要求,为持续推动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近期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过渡期内,我厅按照旧标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证书有效期自动延期,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检测机构自行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协同办公”至“安徽省建筑市****
二、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延期至****结束,按照旧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前按《资质标准》申请换证,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重新核定的,其原检测资质证书作废。
三、按《资质标准》新申请、资质增项、增加检测参数等业务办理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
四、省外检测机构进入本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我厅备案。省外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新标准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进皖备案事项,具体备案要求和时间另行发布。
五、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建质函〔2024〕6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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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