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镇清流村18队麦地间农用地不公开交易公告
本次交易是根据广州市****
【前言】
1.本交易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单位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单位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单位在报名参与协商议价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提醒:请竞投单位务必仔细审阅本公告“项目基本情况”对“产权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情况”的披露)。竞投单位应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单位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单位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一、协商标的物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或地址):清流村18队麦地间农用地
(一)资产状况:闲置;面积:约206亩;土地规划:农用地、基本农田(8.82亩);没产权证明(请竞投人务必注意:拟交易资产如已获取产权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均在此处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披露,未列举的其他证件或批准手续即表示未取得。)
(二)拟出租年限:10年,自合同签订日起计算。
(三)拟出租底价:含税价2800元/亩/年。
(四)递增情况:每五年在上一期租金基础上递增10%
(五)交易方式:协商谈判,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成交
(六)交易编号:****
(七)标的物四至范围:东至19队农用地,南至九号鱼塘,北至住宅区****
(八)项目交付方式:按合同起始日现状交付;
(九)交易地点:石楼镇嵩山路60号2号楼215招标室(****)
(十)交易时间:****上午10:30
(十一)租赁单位:广州市番禺区经发水产有限责任公司
(十二)其他说明:1、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时(全征),双方必须服从,无条件解除合同,有关征收或征用补偿归属,用地补偿款及劳动力安置费属甲方所有;青苗补偿甲方占50%,乙方占50%;地上附着物(临时工棚、及附属设施、给排水系统水管等)属乙方添置的归乙方所有,属甲方原有或添置的归甲方所有,征收或征用当年,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交付租金(按接到征地书面通知书当月止)。甲方在扣除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后,将该剩下的预付租金(即未使用时间的预交租赁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于6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若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部份土地时,未征用部份由乙方继续租赁,租金按征收或征用土地面积相应折算,本合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作调整。
2、基本农田约8.82亩。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种植粮食作物,粮食作物指种植谷类、豆类、薯类作物的用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种植作物: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种植方式:利用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禁止行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二、竞投单位准入条件
1、竞投意向人的身份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如竞投意向人为经济实体,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是内资法人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私营企业,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如竞投意向人为自然人,则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2、竞投意向人的流动资金起码要满足交纳参加招租保证金的要求或以上,以自身名义竞投,权属单位不接受转名竞投。
3、原参与本项目交易但被取消竞投资格的竞投人和被取消竞得资格的竞得人,不得再报名参与本项目竞投;凡今后属于本项目业主单位其他项目的交易活动(含番禺区****
三、竞投约定
竞得单位必须于交易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单位自签订《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后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单位放弃竞得资格的,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租赁物再另行招租。
四、报名注意事项:
(一)、报名和领取资料(未成功取得报名资格的不能参加竞投)
1、交纳保证金:交易保证金300000元,开户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开户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楼支行,账号:****00481。转账截止时间:****至****前。竞投单位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以单笔对应金额转账为准。
2、报名方式:本交易项目仅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报名)。现场报名时间:****至****,上午9:00-11:30,下午14:00-15:30(节假日除外),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法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存入保证金的银行回执到石楼镇群众服务中心(嵩山路60号)2号楼****大厅进行现场报名,提前、逾期恕不接受报名。竞投单位须填写《石楼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单位报名表》及《竞投确认书》。凡未按规定时间内交纳交易保证金及提交有效的报名资料的竞投单位,视为放弃竞投资格,不得参与本次交易项目的竞投。
(二)注意事项:
1、竞投单位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单位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并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项目交易,自愿承担一切投资风险。
2.银行转账单据上请注明参加交易项目的名称和交易编号。
3.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单位的同名账户转账,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第三方、公证委托等)转帐。除项目业主单位同意并书面授权外,所有到账的交易保证金将在竞投结束(竞投结果无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遇特殊情况顺延5个工作日)不计利息处理:
3.1“竞得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将被转至项目单位指定账户,
3.2“非竞得单位”的交易保证金将原路退回相应转账单位,
3.3竞投单位必须确保转账的银行账户能正常使用。
4.交易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到账才能有效,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因跨行转账所产生的延迟到账问题由竞投单位承担后果。填写银行转账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番禺区****
5.竞投单位在报名时,必须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原件核对。未能提供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回单(或银行凭证)或交易保证金款项未到账的,将不接受报名。
6、竞投单位如迟到、中途退场或无故不到场的,均作自动弃权处理。
7、竞得单位签订合同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合同,一年后合同转让第三方时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转租。
8、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标的物,竞投单位可到本村经济社了解标的物位置及基本情况。
9、本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五、报名需提交的资料(以下证件均需原件备查):
竞投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报名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章);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备注:镇交易中心不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业务,请自备相关资料)。
六、其他事项:
1、同一单位只能对同一交易项目中的同一标的物报名一次。
2、本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七、标的物的经营方式:我社采用现状交付形式,竞得单位只可作法律许可的用途合法使用。
八、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交易活动,解释权归本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有。
九、联系方式:
(一)项目权属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地址:石楼镇清流村清流路一街28号(清流村民委员会)
(二)交易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地址:石楼镇嵩山路60号2号楼(****)
联系人:方先生、杜小姐
联系电话:****
查询网址:http:****:8026
上述的项目为公益事业项目,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民主表决通过后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方式进行交易。
温馨提醒:请参与竞投会的人员注意签到时间及竞投时间并提前到场。本次交易项目签到时间:****上午10:10-10:25,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到的,不得进入竞投室竞投,非竞投单位不得入内。
广州市****
****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日期: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农 业 农 村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一年九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点击登录查看
社会信用代码: N****1141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点击登录查看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石楼镇清流村清流路一街28号
联系电话: ****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司□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公司□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位于广州市****
序 号 | 村(组) | 地块 名称 | 地块 代码 | 坐落(四至) | 面积(亩) | 质量 等级 | 土地 类型 | 租赁合同代码 | 备注 | |||
东 | 南 | 西 | 北 | |||||||||
1 | 清流村 | 清流村18队麦地间农用地 | 清流村18队麦地间农用地 | 19队农用地 | 九号鱼塘 | 十号鱼塘 | 住宅区 | 约206 | 农用地 | 水域面积占约22亩 |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出租土地占地面积约206亩,水域面积约22亩。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现场查看了土地位置及其具体情况,本合同签订即视为交付。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再进行面积丈量并不再另行办理交接手续,乙方也不得以出租土地现状及面积与约定不符拒缴或者要求减免租金。乙方不得以实际丈量面积与约定不符而向出租方提出地块面积有异议的主张。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该土地上没有其他附着建筑物。
三、出租用途
出租用途为农业(其中约197.18亩是一般农用地,约8.82亩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应优先种植粮食作物,粮食作物指种植谷类、豆类、薯类作物的用地,禁止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种植作物:基本农田主要用来种植粮食作物,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
种植方式:利用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
禁止行为: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基本农田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四、租赁期10年:自合同签订日起计算。
五、出租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日前完成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3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小麦□玉米□稻谷□其他: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
□国家最低收购价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银行转账方式交租,租金为每年每亩人民币2800元(含税)(大写:贰仟捌百元整)。
租金变动:每五年在上一期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0%
(二)租金与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3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当年租金。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后一)年租金。
3、其他:在合同签定后10天内交清当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租金给甲方;以后每年的合同开始10日前交清该年度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缴齐应缴金额为准)的租金(即先交钱后使用)。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2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银行账号:****002527
开户行:广州农商银行亚运城支行
3、其他:无。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时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使用土地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无偿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1)在本合同起始日,本土地之前没有出现过在土地上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泥、矿渣、垃圾等可能对土壤水域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和未经处理的废水等破坏土地的违约行为。严禁乙方做出上述行为,严禁使用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养殖。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乙方需立即恢复原状。由此产生对乙方的影响(含损失)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甲方所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禁止加挖或回填农用地、禁止出运、出售土地内的泥土以及相关附着物
(3)租赁期内,甲方原有的电力设备和排灌设施交给乙方使用管理,期间所有的增容、更改、维修等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期满时,乙方将电力设备和排灌设施完好交还给甲方(能正常使用)。
(4)甲方收取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时,只能提供收据。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甲方保证该租赁无争议。
2、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使用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无。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加挖或回填土地;禁止占用出租的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其他:(1)租赁期内,乙方租赁该土地可经营符合该土地规划的相关产业,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路基、河道现状,不得弃置、荒废,不得从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租赁经营活动,不能排放(燃烧)工业废物、泥浆及堆放垃圾、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将该土地用于抵押、顶债或变卖,严禁开采地下资源。
(2)租赁期内,乙方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期间经营的一切债权、债务、税收、水电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因时年丰歉或自然灾害等理由拒绝或迟延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自然灾害而政府及上级部门对乙方的损失有补偿的(补助或补贴),补偿归属乙方所有。
(4)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种养殖水体水质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水质标准。
(5)乙方必须管理并宣传好员工的治安秩序、安全生产及合同范围内的一切人员的安全意识等;必须落实各项防溺水措施,如围蔽、警示等;若合同期内租赁物范围内的一切伤亡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无。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甲方所有。
(三)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000元,在签订合同时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到租赁期满,乙方无违约,交清该由乙方缴交的费用并撤场后,甲方在十天内不计息一次性退回给乙方(乙方需提供原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退款,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时(全征),双方必须服从,无条件解除合同,有关征收或征用补偿归属,用地补偿款及劳动力安置费属甲方所有;青苗补偿甲方占50%,乙方占50%;地上附着物(临时工棚、及附属设施、给排水系统水管等)属乙方添置的归乙方所有,属甲方原有或添置的归甲方所有,征收或征用当年,被征收或征用的土地,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交付租金(按接到征地书面通知书当月止)。甲方在扣除乙方按实际租赁时间的租金后,将该剩下的预付租金(即未使用时间的预交租赁款)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于6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若国家或上级部门征收或征用部份土地时(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归属仍按全征方法执行),未征用部份由乙方继续租赁,合同内容条款不变,租金按征收或征用土地面积相应折算,部分土地被征收时,仅减免被征收部分未使用月份的租金,未被征收部分租金缴交方式不变,本合同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作调整。
(五)其他事项:
1、乙方承租该土地需要搭建棚舍时,要按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意见搭建临建物和附属设施。
2、租赁期内,甲方在能力范围允许的情况下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审批、呈批及水电报装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必须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办理。
3、本合同期限内,若甲方中途违约,合同履约保证金双倍返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若乙方中途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报装的水电设施、搭建的临时工棚、附属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内,如乙方需将该土地转租给第三方的,应如实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第三方租赁或使用期限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租赁年限。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他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该土地,乙方擅自转租土地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相关青苗、水产品、设备、设施、附着物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没收乙方交付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合同开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合同。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三)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6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9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5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四)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乙方搭建的临时工棚、设施、附着物、青苗及杂物在期满时,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自主清理,否则乙方要承担清理所需全部费用(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作清理费用,并向乙方追索有关费用)。
(五)因甲方根本违约由乙方依法提前解除合同时,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合同解除时的价值后,由甲方予以赔偿。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在合同签订日交付土地给乙方使用,若未能按时提供给乙方使用时,应按实际提供时间计算租金,逾期超过30天,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按双倍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大写:仟分之壹)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收回该农用地另行处理,青苗、水产品、设备、设施、附着物等无偿归甲方所有,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及追究乙方赔偿责任。
(六)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千分之一(大写:仟分之壹)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协商补充,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一份,石楼镇农村财务结算中心存一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序号 | 附件名称 | 是否具备 | 页数 | 备注 | |
1 | 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 是 | |||
2 | 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 | 否 | |||
3 | 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 是 | |||
共计 | 份, |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