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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竞价公告

内蒙古呼和浩特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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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12月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就2024年12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二道河站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09:55:18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800

<3,300

干燥基全硫St,d

%

<1

≥1.2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37

收到基灰分Aar

%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期、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及数量

1.收货人为: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收货人依据买方需求确定。

2.交货期为: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供煤矿点(产地) 交货地点 合同数量(万吨) 备注
低硫煤 鄂尔多斯 二道河站 合同数量为买方两家公司的总量,买方两家公司各自的数量按买方实际调运需求计划确定。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全水 干燥基灰分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干燥基全硫分 灰熔点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
Mt
(%)
Ad
(%)
Vdaf
(%)
St,d
(%)
ST
(℃)
(mm)
低硫煤 3800 <20 <35 >30 <1.0 >1150 ≤50mm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铁粉、石头、木块等),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交付及风险承担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卖方负责火车运输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煤炭,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买方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买方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4.交付:货到交货地点后视为交付。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卖方供煤后,买方车车采样、批批化验,煤样保存两个月。

2.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卖方供煤实际数量,以买方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准,作为煤炭的验收、结算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

3.以买方数量、质量为验收依据,卖方单日所供煤炭到厂后一般72小时内买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买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后向卖方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分别发送托一、托二的数量、质量验收数据。每日卖方供应至买方两家公司的煤量,入厂后采样、制样过程中只出一个样本,化验后质量检验数据为同一数据。如卖方对验收质量结果有异议,应在验收数据进入卖方指定电子邮箱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买、卖双方聘请共同认可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复检,复检结果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内,以原结果为准,否则以复检结果为准。卖方向买方提出异议并需要提取买方存查样时,需向买方提供合同期限内供煤首日至提出异议日期间至少三个批次的化验结果报告单,每批次(火车煤按每列所供煤炭作为1个批次)化验结果报告单必须由具备CNAS或CMA资质检验机构出具,卖方须在化验结果报告单出来后36小时内报送买方备案,否则不予提取存查样。”

4.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见附件),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煤车过衡前,买方人员发现来煤煤质明显不合格者,有权拒收所运煤炭,由卖方自行处理。

(3)卖方煤车存在以下情况,买方、卖方确认后,买方两家公司将各自按以下标准在应付煤款中扣除:

①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40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来煤中,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5%-25%(含5%及25%),扣款1000元/节;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2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为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第(1)款约定的含13%增值税一票到站车板交货价格,以下均同)

②合同签订热值为40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来煤中,熏面、土含量10%-30%(含10%及30%),扣款1000元/节;熏面、土含量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③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3999-3500千卡/千克的来煤中,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10%-30%(含10%及30%),扣款1000元/节;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④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3999-3500千卡/千克的来煤中,熏面、土含量20%-40%(含20%及40%),扣款1000元/节;熏面、土含量4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⑤合同签订热值(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3499千卡/千克及以下的来煤中,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15%-35%(含15%及35%),扣款1000元/节;矸石(粒度大于50mm)含量3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⑥合同签订热值为(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499千卡/千克以下的来煤中,熏面、土含量25%-45%(含25%及45%),扣款1000元/节;熏面、土含量45%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⑦卖方来煤中,煤泥(供应煤种为煤泥除外,下同)含量10%-30%(含10%及30%),扣款1000元/节;煤泥含量达到30%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⑧煤高温70℃~80℃(含80℃),扣款500元/节。

⑨煤高温>80℃或有明火,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

⑩煤中掺杂铁块、木块、石块等杂物或煤中含有超合同约定粒度的大块煤、大块矸石,扣款500元/节。

⑾卖方同一列火车任意一节车厢上部与下部之间热值相差300千卡/千克及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并暂停卖方供应,进行约谈,要求加强煤质监管,待煤质恢复正常后恢复供应。

⑿当同一矿点同一批次出现两种煤质或煤质不均匀,若当日只有1车异常,对两种煤或煤质不均匀的车辆与卖方共同进行人工抽样,如人工抽样之间或人工抽样与机采样任意两个热值相差大于500千卡/千克及以上,扣款金额=当月合同标的热值价格(不考虑实际热值偏差对价格影响)×该节入厂净重;若当日出现2车及以上异常,对两种煤或煤质不均匀的车辆与卖方共同进行人工抽样,如人工抽样之间或人工抽样与机采样之间任意两个热值相差大于500千卡/千克及以上,化验热值最小值作为当日整批入厂煤热值的化验结果进行结算。

⒀因煤质原因造成机组事故或输煤系统设备损坏,根据损失情况对相应卖方进行扣款。

⒁煤质直接能经买卖双方确认或经买方化验热值低于合同标的热值500千卡/千克及以上时,直接对卖方停煤整改,等整改合格后恢复供煤。

(四)合同价格

1.煤炭最终结算价格=合同价格+指标调整价

(1)合同价格:一票含增值税到(二道河站)车板交货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3%)。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车板交货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合同价格
(含13%增值税一票到二道河站车板交货价格)
不含税价格 增值税 加权方式 备注
低硫煤 元/吨 元/吨 元/吨 结算区间 本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原则上为固定不变的价格,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则合同价格根据国家税率作相应调整。

(2)指标调整价:结算时依据“基准考核条款”和“加罚考核条款”对结算区间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干燥基全硫分”加权验收值、实际供煤量等指标进行考核调整结算价格。除“加罚考核条款”外,其余考核条款均按照托一、托二分别统计考核指标据实结算:

①基准考核条款: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托一、托二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3800 1 -(合同价格/基准热值) 3800 结算区间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3800 1 +(合同价格/基准热值) 3800 结算区间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2)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品种“干燥基全硫分”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托一、托二煤量“干燥基全硫分”加权验收值分别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干燥基全硫分
(St,d)
>1.0% 0.01% -0.5 1.0% 结算区间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
≤1.0% —— —— —— 结算区间 不作奖罚 ——

②加罚考核条款:

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罚考核:除按照“基准考核条款”第1)款对结算区间内托一、托二各自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分别进行加价或减价外,还需对结算区间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和单列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验收值同时作加罚考核,并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变化幅度
(千卡/千克)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千卡/千克)
加权方式 指标调整价公式 备注
低硫煤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
Qnet,ar<3700 —— -2 —— 结算区间 ——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统计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加权值,
1)如Qnet,ar<3700千卡/千克,本结算区间所有煤量除每吨加扣2元外,再以3700千卡/千克为基础,每降低1千卡/千克降价(合同价格/基准热值)元/吨,并按照托一、托二煤量分别统计扣款金额进行结算。
2)如3700≤Qnet,ar<3800,本结算区间所有煤量每吨加扣2元。
1 -(合同价格/基准热值) 3700 (增减基准-加权验收值)÷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3700≤Qnet,ar<3800 —— -2 —— 结算区间 ——
Qnet,ar<3400 —— -20 —— ——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统计单列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如Qnet,ar<3400千卡/千克,该列煤量每吨加扣20元。

2)数量调整价: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为基准,对结算区间内卖方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未达到“合同数量×90%”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指标名称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元/吨)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备注
低硫煤 供煤总数量 <合同数量×90% —— -5 —— 结算区间 在“一个结算区间”内,如卖方实际供应托一和托二总煤量未达到合同数量的90%,本区间内供应托一和托二的所有煤量每吨加扣5元,并按照托一、托二煤量分别统计扣款金额进行结算。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买、卖双方可协商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买卖双方约定以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为“一个结算区间”,在一个“结算区间”内分托一、托二两家公司进行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热值以千卡/千克为单位,保留至个位。单卡价保留五位小数,四舍五入。最终结算结果保留二位小数,四舍五入。

2.结算方式:供货期止10日内买方对上一结算区间所供煤量(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煤款结算,出具签字盖章的“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单)来煤验收入库单”及“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单)来煤验收入库单”(以下统一简称“结算单”),结算单如没有签字盖章视为无效结算单。卖方应在收到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两家公司应在收到发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应付款额(节假日顺延)向卖方支付煤款,买方两家公司不承担向卖方付款的连带责任。如因卖方原因收到结算单2个工作日内未开具符合要求且数额与结算单相一致的增值税发票,买方将对本结算区间煤款推迟付款。

3.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 依据本合同约定,对卖方的扣款最大金额不超过卖方供煤总数量×合同含税价格的总金额。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卖方违反《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

6.卖方有掺杂使假行为或来煤明显不符合买方要求;

7.卖方在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燃料管理部门黑名单;

8.卖方违反其与买方签定的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及廉政保证协议。

9.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两家公司均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两家公司均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两家公司均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贰拾万元作为竞价保证金,分别向买方两家公司各交纳拾万元,竞价成功后,卖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时,由卖方向买方两家公司分别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合同履行完毕,双方有争议时,待全部争议解决完毕后,由卖方提出申请,买方无息返还。若有需卖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应扣除的履约保证金等其它扣款时,买方退还时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如卖方在合同交货期内,向买方两家公司合计供煤总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的90%,卖方交纳至买方两家公司的合计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其他有关保证金条款,遵照《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3)如遇煤炭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府政策发生变化或电厂煤炭需求发生变化时,买方有权对合同价格、数量进行调整或解除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买方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本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解除。

(4)如卖方实际供煤数量超出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买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5)买方不能正常收煤及调整月度进煤计划时,应提前3日通知卖方;卖方不能正常供煤时,应提前3日通知买方,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买方有权根据未完成情况对卖方进行考核。

(6)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联络、通知

买方电子邮箱地址:****@qq.com

卖方电子邮箱地址:

卖方通信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买方按照卖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发送的文件,进入邮箱系统即视为卖方已收到通知,均为有效书面送达方式。若卖方变更联系方式或邮箱地址,应在变更2日内书面通知买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通知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卖方承担。

4.买方两家公司各自独立承担履行合同中相应的义务,一方违约另一方对其违约行为不向卖方承担任何连带或共同的赔偿责任。

5.卖方所供火车煤的煤质严重偏离合同约定指标(单列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基准热值在500千卡/千克及以上,单列干燥基全硫分高于基准硫分在0.3%及以上),或者存在严重掺杂使假行为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停煤整改;如卖方整改后恢复供煤,仍存在上述行为,买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交纳至买方两家公司的合计贰拾万元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伍份,卖方执贰份,买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合同附有供应商承诺书、燃料合同安全协议、廉政保证协议、空白结算单模板、《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炭供应商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料采购保证金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燃煤计划调运管理办法(试行)》或《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入厂煤质异常处理管理办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1.本次竞价采购的煤种为3800千卡/千克低硫火车煤,采用一次报价模式(一票含税到二道河站车板交货价),设置有最高限价。 2.已通过注册审核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报价,采取低价中选原则确定最终竞价成功的供应商。请准备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竞价前联系燃料供应部点击登录查看备案煤源地。 3.我公司发布的市****点击登录查看,联系方式:****。保证金退返流程为首先需供应商出具加盖公章的《保证金退还申请》,然后我公司填报《保证金退还审批单》以及《记录单》,经内部审批后提交我公司财务部退款。 8.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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