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重庆中投稳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关于公开选任破产审计机构的公告 |
采购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投资审批项目 | 否 |
项目规模 | |
资金来源 | 社会资金 |
项目实施地行政区划 | 重庆市渝北区 |
是否为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事项采购 | 否 |
所需服务类型 | 破产业务服务 |
服务内容 | (1)对中投稳盛建材公司截至破产受理之日(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分析债务人亏损或破产清算原因,并对中投稳盛建材公司的资产变动状况、财务收支、资金流向情况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核查全体股东的出资到位情况,重点关注是否足额缴纳、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等情形; (3)对中投稳盛建材公司的业务往来进行清理,对重大交易及往来行为进行重点审计,如关联方的交易往来,实际控制人与债务人的交易往来,重大供应商的审计等,分析判断交易往来的异常性。 (4)对大额成本费用支出、大额资产处置着重审计其真实性、合法性; (5)审计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以及虚构债务或不真实的债权。 (6)审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公司以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关注大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7)审计截至****是否欠付职工工资、垫付费用、社保费等与职工相关的债权。 (8)核对银行流水,审计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的情况。 (9)配合管理人、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10)配合管理人审查债权,并针对已申报的债权反馈审计数额。 (11)配合管理人清理、审核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并提供包括应收账款的内容、变动过程、期末余额、相关凭证等与应收账款清收的相关材料。 (12)通过函证,审计债务人经营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截留公司收入。 (13)核查中投稳盛建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意义上的混同情形。 (14)核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个别清偿行为,包括清偿债权人名称、清偿时间、金额等信息; (15)核查人民法院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情况、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情况、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情况、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情况、放弃债权情况;重点审计受理破产日前一年内重大资产处置的交易对手和交易价格情况,还原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实不符的情况,非正常减少的资产变现情况。 (16)根据管理人要求,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询问。 (17)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
中介机构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资质(资格)要求 | 需中介机构具备其中一项服务类型/资质子项 |
资质(资格)要求说明 | (一)比选机构范围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 2.应入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各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并具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破产业务服务”项下对应审计资质; 3.与中投稳盛建材公司无利害关系,以下情况视为有利害关系: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前三年内曾经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 (5)现在担任或者在****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7)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平、公正开展清算审计、评估工作的情形。 4.未受过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罚。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审计机构均可参与比选本案破产专项审计机构的比选。管理人鼓励审计机构采取联合申报的方式参加比选,联合申报的计分规则与单独申报的计分规则相同。院比选评定: 1.参加重庆中投稳盛建材有限公司破产审计工作的申请书(原件); 2.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证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负责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 审计机构入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各中级人民法院社会中介机构名册,并具备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破产业务服务”项下对应审计资质的证明(复印件); 7. 项目陈述书(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及服务方案、工作时长、团队构成、历史业绩及经验,本机构参与重整或清算历史业绩、项目现场负责人重整或清算工作经验以及报名机构的机构规模等)。 |
其他要求说明 | 无 |
服务时限及说明 | 开标后中标机构需在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场开展工作并在3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的初稿,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出稿时间。 |
合同签订时限及说明 |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尽快签订 详见附件 |
服务金额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金额说明 | 该服务为向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提供,管理人代破产企业聘请,服务费用依照《企业破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认同审计费用将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如遇服务提供完毕后破产企业暂无财产可供支付的,需待破产企业有支付能力时得以支付,服务机构投标即视为投标机构同意自行承担破产企业无能力支付服务费用的风险及后果。报价费用为包干价,中标人在评估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差旅费、人工费均自行承担。 |
选取方式 | 择优+直选 |
需规避机构 | |
规避原因 | |
选取时间 | **** 17:30:00 |
资质备案要求 | 无 |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 点击登录查看() |
监督举报电话 | |
备注 | 所有内容详见附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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