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成交候选人选定办法(合理低价法加诚信定标)”中“五、确定评标基准价”调整为:
“五、确定评标基准价:
1.对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所有入围竞标人的竞标报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及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平均值保留到元,四舍五入】。 若所有入围竞标人的竞标报价均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以风险控制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2.评标基准价=二次算术平均值(若所有入围竞标人的竞标报价均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以风险控制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3.评标基准价确定后,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保持不变”
其余内容不做更改。
以上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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