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53,100.00 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是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出租用途 | 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许可的项目,不得经营餐饮(杜绝开办私人会所、一桌餐等)、殡葬及黄、赌、毒等,不得经营有污染、违法、噪音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生产的行业,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标的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前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2.标的房屋如原承租人承租的,承租人须在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及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合同签订以及保证金退付手续,其竞租保证金(不计息)在承租人按照规定完成合同签订并经产权交易所备案后扣除其应交的交易服务费后进行退付,租赁期限以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的第一天开始起算;标的房屋如非原承租人承租的,则须待原承租人腾退后方能完成合同签订及房租、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具体以出租方通知为准),标的房屋交付日即为新租赁合同起始日。 3.承租期间,杜绝利用承租房产开设私人会所(一桌餐),不得生产经营或存放国家明令禁止的、易燃、易爆等高危产品以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指标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行业或物品。承租人所经营的产品必须符合出租方要求的经营范围,若擅自改变经营类别,视为欺骗行为,租赁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全部承担,出租方(产权单位)有权收回该房产。 4.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标的房屋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出租方概不负责。 5.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承租标的房屋后须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水、电表开户、安装等相关事宜,所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7.承租方根据需要,在标的房屋交付后,在不影响房屋建筑安全性的前提下,须向相关部门报批,经相关部门及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对房屋的设施(含门、窗等)进行修缮或装修,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标的房屋为现状房,在挂牌期间或承租期间有发生渗水、上下水管道渗漏、墙面剥落、裂缝以及设施坏损(门、窗、锁)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9.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0.租期满后,若承租人无法续租的,原承租人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饰装修无条件归还出租方所有。 11.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转租分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抵押。 12.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不得修改(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一致的除外,但与挂牌披露相违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调整)。 13.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4.本交易条件内容为租赁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15.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16.预约看房、咨询电话:****(何女士) |
租期 | 五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立约保证金,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或双方签订完成并经过备案的合同原件办理退付。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成交款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该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做违约金转入产权单位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