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资产均以现状进行转让,情况可参考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为准,资产的基础设施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自行了解,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资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30%缴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缴纳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和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房产土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税费,交易双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受让方如变更土地用途,按照国土资源相关规定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变更,并缴纳相应费用。所拖欠煤气、水、电等费用,在房产交接前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接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