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235,200.00 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235200元/年,租金第四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的租金于计付周期开始前按年一次性付清。第四年起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3%。 | 出租用途 | 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仅限于宾馆、办公场所,必须符合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要求。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承租人竞得标的房屋租赁权,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按合同约定将首年租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交纳至出租方指定账户(账户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账号: ********),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3、履约保证金:40000元,不计利息,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产证情况、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租标的进行转租、转让、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6、标的房屋在挂牌期间或承租期间有发生渗水、上下水管道渗漏、墙面剥落、裂缝以及设施坏损(门、窗、锁)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修理、更换或赔偿等。 7、标的房屋挂牌披露的面积、图片等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现状为准。 8、标的房屋按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9、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证照、许可证、环保、消防等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10、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如店面门头、广告牌等装饰重新改造等,须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涉及装修改造的约定,参见《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11、出租标的交付前产生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期间的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承租方承租标的房屋后如需水电表开户、安装等事宜的,须自行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自理。 12、承租方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门前五包、卫生保洁、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承租期间的安全生产、用电、用气、防火、防盗、防汛、防涝等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出租方及第三方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13、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14、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15、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计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条款》。 16、因大楼1-7层已出租,本大楼大门口至电梯的通道、电梯、楼梯和消防通道等都属于公用面积,所以房屋范围内的电梯、中央空调、水电、消防、安全通道等设施由承租人和1-7层的承租人共同使用,各承租人都必须保证电梯及各个消防通道的畅通,以上所有设施由1-7层的承租人作为管理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租赁期内以上设施的维护费用、水电费由承租人与1-7层的承租人协商解决,维护费用、水电费由承租人按协商的交付时间按时缴纳。水电费按比例承担损耗分摊费用。如果乙方逾期缴纳费用,经1-7层承租人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则1-7层承租人可以采取断电断水的措施。以上事谊如协商不成的由出租方配合承租各方协调解决。 |
租期 | 5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承租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浙交汇“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在承租方完成成交款项交纳及合同签订事宜后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通知函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浙交汇“我的账户”中。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签订及成交款项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