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
招标文件澄清变更2#
致:各投标人
关于玉溪市中心城区再生水利用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做出以下澄清变更:
一、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格10.8项条款中最后“查验提供虚假信用中国无失信记录查询结果的,按末缴纳保证金处理”现变更为:“查验提供虚假信用中国无失信记录查询结果的,视为末缴纳保证金按废标处理”。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F2商务部分评审中项目负责人评分第(2)项评分“担任过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新建中型或以上规模灌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查设计项目业绩(不含灌区续建配套或改造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每个项目得2分,最多得6分”现变更为:“担任过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新建中型或以上规模灌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查设计项目业绩(不含灌区续建配套或改造项目)项目负责人的,每个项目得3分,最多得6分”。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F2商务部分评审中技术负责人评分第(2)项评分“担任过灌溉面积0.7万亩及以上新建中型或以上规模灌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查设计项目业绩(不含灌区续建配套或改造项目)”现变更为:“担任过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新建中型或以上规模灌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查设计项目业绩(不含灌区续建配套或改造项目)”。
四、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F2商务部分评审中信誉评分第(1)项评分“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水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的得1.5分。本项满分1.5分。”现变更为:“投标人同时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水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均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第(2)项评分“投标人具有水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1.5分。本项满分1.5分”现变更为:“投标人具有水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本项满分3分”。第(3)项评分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规定。鉴于本次修改内容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现将开标时间按规定予以延期至****9:00,其余内容不变,给各投标人带来的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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