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E76251依维柯牌NJ5054XGCA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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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 5.46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车辆类
资产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 呼伦贝尔市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8002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8005
委托会员联系方式
委托经纪会员名称: 呼伦贝尔市亿源产权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卢文艳
联系电话: ****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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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蒙E76251依维柯牌NJ5054XGCA大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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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 |||||||
评估机构 | 呼伦贝尔红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评估值(万元) | 5.46 | 账面价值(万元) | 1.5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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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呼伦贝尔林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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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牙克石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王斌权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2,614.27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144836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施工专业作业;包装装演潢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检验检消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股项目:专用设备修理;门窗制造加工;装卸搬运,五金产品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仪器仪表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发电技术服务;像胶制品制造;物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通用设备修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代驾服务;家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农副产品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蓄电池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室会议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3123XX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蒙古新正能网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下达2024年度各新正产业单位车辆报废更新批复意见的通知》(新正能网[2024]6-7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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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标的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标的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标的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标的车辆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标的车辆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陈鑫,电话:****)。 3、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天津产权指定结算账户。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7、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8、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价的1%支付,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支付。车辆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1、转让底价不含税,增值税税费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收到税款后开具相应发票,具体金额以转让方开具的发票为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