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亭县****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保亭县****农用地转用的请示》(保府〔2024〕29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11.8824公顷国有农用地(含耕地0.04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二、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科研用地/高等教育用地混合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县应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90.1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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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广州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