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拟对单位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为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现将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条件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支持。
一、项目名称
单位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二、概算金额
219.87万元
三、项目编号
****
四、产品名称与质量技术标准
(受字数限制,技术参数详见附件)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涉及电子信息产品销售与安装。
(三)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军队采购黑名单。
(六)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近3年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系统集成涉密资质乙级(含)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含)以上。
(八)项目技术要求复杂,涉及相关对接的内容,建议现场踏勘。
(九)凡参加军队各级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实施凡采必入,线下组织的非电子化项目供应商可先行获取采购文件,但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提供完成供应商管理系统注册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公章。
六、售后服务要求
(一)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均为全新正品,所有设备均经过严格的出厂检测,货物为原厂未开封包装。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修复,投标方负责免费更换或提供同等技术参数的替代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投标方承担,返场备件返回厂家进行更换或维修。
(二)投标人投标产品、及施工线路均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为调试验收合格后的 24个月。保修期内不包含消耗品。凡由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均提供终身有偿服务。投标人须承诺免费安装调试,定期进行维护,提供耗材备材。
提供有效报障电话,投标人必须承诺1小时内对设备及系统故障发出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首先用备用设备替代故障设备,24小时以内必须恢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当地电力无法保障除外)。其后,将故障设备进行维修,保修期内,硬件原厂保修及软件升级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旅差费、零配件费、人工费等)均由投标方承担。
(三)保质期内,因货物质量造成的设备损坏、失效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零部件,除无偿更换外,对更换上的零部件的保质期则从更换日期起算,投标方和厂商在海南本地都设有售后服务网点和办事处,对本项目的本地化系统升级综合能力的要求,对本项目的本地化系统升级服务会更加及时、快速,对本项目的安全技术服务,需具有本地化的优势。
(四)中标方负责将设备材料送达现场并承担所有运输费用和安装调试费用,包括装卸车、货物现场搬运及成品保护。
七、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一)交货时间:在签订合同后120天内全部货物交付、安装完毕。
(二)交货时间:海南省文昌市。
(三)交货方式:中标人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送货、卸货、安装,送货、卸货、安装及货物包装费用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八、货款结算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30%的费用;乙方所有设备进场并完成系统设备的安装及调试,由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方在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65%的费用,预留项目二年质保金5%费用 (计算时间从验收合格日起算,满二年为止)。
保修期满后,甲方无息支付剩余质保金。
九、公示时间
****至****
十、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地 址:海南省文昌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邮寄(需在公示期内电话或短信通知,短信优先)等方式书面递交我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现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商务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单位也不作书面回复。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