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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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西乡堰口加油站的壹宗商服用地土地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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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土地类 | 标的所在地 | 陕西省汉中市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地上无建筑物及构筑物,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2.标的资产中土地使用权面积12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人为点击登录查看,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证载用途为综合用地,实际为土地证办理登记时记载错误,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信息该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用使用期限为1998年11月6起****止。 3.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照税法要求向受让方开具发票。 4.在信息披露期间第【十】至【十一】个工作日组织现场踏勘,时间:上午8:30-12:00,地点: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现场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意向受让方需在规定时间自行前往,勘查现场后领取《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联系人:韩伟,电话:****。 5.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土地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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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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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石马坡韩家湾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聂军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40213W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家居用品销售;新鲜水果零售;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润滑油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住房租赁;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化肥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汽车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洗车服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成品油零售;成品油仓储;燃气经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药品零售;餐饮服务;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10433L | |||||||||
批准单位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分公司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咸阳淳化十里塬、汉中勉县****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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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转移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交纳的100%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并在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受让方交易服务费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3)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被100%扣除,用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提出撤销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与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时,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或未在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挂牌条件要求的。 4. 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15日内,双方进行实物资产交付,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期交付,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 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在相关部门发生的交易、变更、过户、转移等一切税费按照国家房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6. 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意向受让方的账户支付,本项目不接受代付。 7. 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承诺函》及《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签字)等受让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8. 受让方的交易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