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三章-政府采购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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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
第三章 政府采购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章节包含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交易方式、交易服务流程、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等内容。
本章节适用于依法进入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的交易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章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章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22〕第110号)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0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4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0〕35 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采〔2020〕3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参与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鲁财采〔2021〕1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 号)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 24号)
《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一章: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政府采购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2 采购
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3 采购人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4 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5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 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青岛市集中采购机构为点击登录查看(加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
4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4.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 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4.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 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 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4.3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4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 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1)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应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总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5 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述情形的货物,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4.6 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 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 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7 框架协议采购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 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 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 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3)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 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4.8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 交易服务内容和要求
5.1 业务咨询
5.1.1 咨询服务方式应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
5.1.2 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5.1.3 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5.1.3.1 提供政府采购入场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5.1.3.2 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5.1.3.3 指引相关主体使用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办理事项流程。
5.1.4 不属于政府采购入场交易相关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指导。
5.2 采购意向、需求公开
5.2.1 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除以框架协议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无特殊原因,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紧急采购项目、续签服务项目可不公开政府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5.2.2 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采购需求方案确定以后,采购人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可随采购文件一并公开。
5.3 项目登记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的实行网上登记。两网(青岛市****
5.4 编制采购文件
5.4.1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5.4.2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报价要求、评审方法、评审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
5.4.3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选择相应的采购文件模板,编制采购文件。
5.5 开评标场地预约
5.5.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预约开标时间及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通过系统完成变更,并按规定发布项目澄清。
5.5.2借用平台项目进场交易需先进行项目登记,并在提交进场交易申请通过后进行场地预约。
5.5.3需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交易受理时向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主场交易平台提出申请(包括开、评标时间,出席人员数量,所申请的副场交易平台等),经主场交易平台通过协调副场交易平台后予以确定。
5.6 招标公告/供应商邀请函(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的发布
5.6.1 招标公告发布(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5.6.1.1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制作招标公告,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站公开发布。
5.6.1.2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及编号、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3)采购需求;
(4)项目分包及对应预算,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
(5)供应商资格要求;
(6)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7)公告期限;
(8)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6.1.3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书面推荐等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 3 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采购人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5.6.1.4 资格预审公告期限 5 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2)项目名称及编号、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项目的性质;
(3)采购需求;
(4)项目分包及对应预算,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公开最高限价;
(5)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6)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7)公告期限;
(8)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9)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6.2 供应商邀请函/公告发布(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
5.6.2.1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通过发布公告或 邀请函、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5.6.2.2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站公开发布,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的预算;
(4)供应商资格条件;
(5)获取磋商/谈判/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6)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5.6.3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发布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经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等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6.4 框架协议采购发布征集公告
5.6.4.1 征集人应当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站发布征集公告。
5.6.4.2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框架协议的期限;
(5)获取征集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6) 响应文件的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 式、时间和地点;
(7)公告期限;
(8)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6.4.3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能预估采购数量的,还应当明确预估采购数量;
(3)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4)框架协议的期限;
(5)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材料;
(6)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7)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8)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9)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入围供应商的清退机制等框架协议内容;
(10)采购合同文本;
(11)付费标准,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12)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5.7 招标/谈判/磋商/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获取
5.7.1 交易主体可直接登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项目的电子招标/谈判/磋商/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等文件。
5.7.2 未注册主体信息库的成员,可登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用户注册”,按照需要的企业类型进行免费注册,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或者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扫码获取企业基本信息并自动入库,入库后可直接登录进行网上下载项目文件。
5.7.3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5.7.4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5.7.5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7.6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5.8 投标/响应文件制作与提交
5.8.1 供应商使用投标/响应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文件的制作。
5.8.2 加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栏目在电子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供应商可重复上传投标/响应文件或者撤销投标/响应文件。
5.8.3 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供应商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应妥善保存。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响应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拒收。
5.9 专家抽取
5.9.1 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专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5.9.2 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
5.9.3 省内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抽取专家;省外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专家抽取由主场、副场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5.10 开标
5.10.1 交易中心做好开标前的场地准备、设施设备检查等工作,确保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维持好开标秩序。
5.10.2 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供应商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5.10.3 交易中心可为监督部门提供开标全过程现场监督或在线监管。
5.10.4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主持开标会议,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组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唱标等,完成开标后做好相关记录 。
5.10.5供应商应在开标前进入电子交易系统在线签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参加开标活动,进行投标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确认投标有效。供应商可使用实体CA或电子营业执照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5.10.6 电子开标结束时,电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开标记录。
5.10.7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对开标情况进行全程视频监控,监控视频资料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妥善保存。
5.10.8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期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采购人应实时在系统中作出答复。对有关异议所作答复不认可,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5.11 评审
5.11.1评标区服务保障人员应做好评标前的场地准备、设施设备检查等工作,确保评标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并做好进入评标区工作人员的身份核验、引导,协助存放物品、发放工作证等工作,维持好评标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5.11.2 交易中心建设“青e见”数字评标系统,代理机构可在线组织评标,评审专家可在市****
5.11.3 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进入评标区人员须提前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存入存包柜中,然后通过门禁安检系统进入评标区。严禁将各类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及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资料带入评标区。
5.11.4 评标区实行准入制度。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监督人员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评标区,评标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因项目特殊情况(如看样品等)需要中途出入评标区的,应由行政监督人员或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本条前述人员应进入相应评标室,非项目评标相关人员严禁进入。
5.11.5 进入评标区的评标(评审)专家须携带身份证或专家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需携带身份证,采购人代表凭身份证、单位授权书进入评标区。
5.11.6 实行分散评标(评审)的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监督人员、见证人员应进入相应的在线服务室。除评审委员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有紧急事项确需处理的,招标代理需在见证陪同下进入评标室处理,处理完毕立即退出。
5.11.7 在评标(评审)专家到齐后(或到规定时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核对专家身份。
5.11.8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项目主、副场交易平台均应设立专门的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现场服务岗位,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工作的服务、协调,开展评标现场服务保障、秩序维持,以及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的数据录入、维护和台账登记等工作。
5.11.9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主、副场交易平台分别负责本场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的评标(评审)专家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异地评标席位。
5.11.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5.11.11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按时参加评标(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纪律,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5.11.12 评标(评审)专家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回避,已经进入评标区的应及时更换。
5.11.13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现场或在线组织评审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11.14 评标(评审)过程中需查看样品的,应由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评审专家共同进行。
5.11.15 因设备故障、系统运行等特殊情况须技术保障人员进入评标室的,须经采购代理机构和见证人员共同确认后,通知技术保障人员进入评标室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应立即退出。
5.11.16 评标(评审)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加盖全体评标(评审)专家电子签章的数据电文形式评标报告。
5.11.17评审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11.18 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评标(评审)情况监控过程和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密,并按规定要求保存。
5.11.19 交易中心具备隔夜评标功能,并负责场所日常管理。市****
5.11.2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 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2)宣布评标纪律;
(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5.11.2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评标委员会。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有);
(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 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生成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如有)。
5.11.22 竞争性磋商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4)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 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 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11.23 竞争性谈判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3)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
(4)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 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11.24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并编写协商记录。
5.11.25 询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2)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3)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5.11.26 评审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鲁财采〔2017〕28号)标准执行。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
5.12质疑与投诉处理
5.12.1 供应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依法依规提出质疑与投诉。
5.12.2 交易中心畅通监督渠道,积极做好质疑、投诉的协助调查等工作。
5.12.3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不需经过论证即可作出判断的质疑,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5.12.4 采购人应在质疑回复后3个工作日内,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的“质疑公开”栏目公开质疑答复。
5.13 中标/成交结果发布和合同签订/框架协议签订及合同订立
5.13.1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公告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5.13.2 对中标或成交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供应商在青岛市政府采购一体化交易管理平台签订或线下签订采购合同。
5.13.3 框架协议签订及成交结果公告
5.13.3.1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人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征集人应当在审核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公告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付费标准,并动态更新入围供应商信息。征集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与供应商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3)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4)封闭式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详细技术规格或 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协议价格;
(5)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6)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7)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
(8)资金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9)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10)框架协议期限;
(11)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12)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13)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13.3.2 成交结果公告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以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征集人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逐笔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同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采购人将合同授予非入围供应商的,应当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1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抄送征集人,由征集人按照单笔公告要求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数量、单价;
(5)公告期限。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结果汇总公告。
5.13.3.3 订立采购合同。框架协议采购应当订立固定价格合同。
5.14 见证服务
交易中心通过系统记录、音视频记录、数字见证、人工见证等形式,对登记进场的政府采购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不包括借用平台项目),涵盖项目登记、采购信息发布、开标、评标、交易结果公告等环节。
5.15 异常处置
见证人员在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考核处理;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见证人员应及时将数字见证系统预警信息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因停电或系统、网络、电子设备问题等原因导致电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见证人员应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处理。
5.16 资料归档
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资料归档应符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 5.7资料归档和5.8 档案查询和移交的要求。
6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应符合《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3.0》第1部分:总则 9 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