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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四川乐山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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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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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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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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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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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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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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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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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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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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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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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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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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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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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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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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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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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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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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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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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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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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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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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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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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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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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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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 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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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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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 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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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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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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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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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 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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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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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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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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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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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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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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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 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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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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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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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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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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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 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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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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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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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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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

2.《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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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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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财政票据监(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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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 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 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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