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
补遗001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古蔺县****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更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支付标准:代理费约59248元,实际收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计委计[2002]1980号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填写)。”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不可以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条:“建设工程承发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更改为:√可以调整。按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处理。
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专用合同条款11.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更改为: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的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相应条款执行。
其余内容不变,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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