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5 C24 XJD 0106 01 | 晚籼稻 | 长颗粒 | 1100 | 散装 | 湖北、江西、贵州、 安徽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2.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粮食物流园2-2号仓 |
25 C24 XJD 0106 02 | 晚籼稻 | 长颗粒 | 1100 | 散装 | 湖北、江西、贵州、 安徽 | 2024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2.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粮食物流园2-3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负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1.1%-1.5%的,经过筛整理,筛出的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5%以上拒收。水分在13.6%-14.5%的,每超0.1%扣0.15%,水分超14.5%以上的拒收。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联系人:李纪锦,电话:****。
8、 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批次或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正月初一前45天内成交的合同,付款期、出库期均可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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