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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河北衡水 全部类型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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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维护烟草专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用办法)(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5月中旬到6月底,我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10月31日我局组织召开了听证会;11月12-13日,我局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听证会情况对适用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适用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监督检查及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对适用办法原第十七条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完善,具体为:(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二是适用办法中删除了原第十八条第(一)项和原第十九条的内容。

三是附件1《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烟草专卖品)》中增加了序号20“对违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的相关内容,主要是对“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的期限进行了细化,并明确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是附件3《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子烟)》序号4“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适用情形中,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无证批发等违法行为数量标准认定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国烟法〔2024〕73号)相关内容,按照涉案电子烟产品的数量进行了分档。

现就修改后的《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意见建议提交方式:

一、信函方式

收件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收件人:点击登录查看专卖监督管理处

邮编:050000

信函封面请标明“裁量基准意见建议”字样。

二、电子邮箱

请将意见发至邮箱:YCZYCL2024@163.com

邮件标题请标明“裁量基准意见建议”字样。

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时间:****。

附件: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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