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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部分集采协议期内中选产品新年度签约工作的通知
湘医保招采函〔2024〕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在长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现就做好部分批次协议期内集采中选产品新年度采购工作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湘部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协议医药机构自主参加。
(二)执行时间。自****至****。
二、协议期内集采批次
(一)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
(二)“第一、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
(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四批协议期满接续
(四)部分省际联盟、株洲市际联盟集采
(五)陕西九省联盟和江西干扰素联盟集采
三、约定采购量
各市****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配套措施
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2025年2月前完成网上签订。
五、其他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确保中选产品采购比例符合要求。
(二)湘医保函〔2023〕76号中第五批三年期和第七批二年期已到期,未出续约结果前医疗机构仍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三)其他未明确事项按《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35号)、《关于做好“第一、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4〕24号)、《关于做好国家组织部分批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76号)、《关于做好江西河南省际联盟和株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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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