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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原招标文件中: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现修改为:
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合同生效,具备实施条件,材料进场且提供等额的预付款保函(保函期限需要与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见索即付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后,招标人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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