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 | | 现将《自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并于****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自贡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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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贡市**** **** 附件 自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贡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顺利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指为全面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而开展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农田地力提升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志、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量质并重、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储备申报、计划管理、审查批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等管理程序。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制度、评价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市**** 第八条 市**** 第九条 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牵头制定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市**** 第十条 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供应、检测检验、评估审查等任务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产品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区(市****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多方参与,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引导农民群众、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管护。 第三章 规划编制与项目储备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项目规划遵循“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区**** 第十四条 市**** 第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接省、市**** 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上报农业农村厅、市**** 第十六条 高标准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和储备管理制度。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综合考虑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单个项目规划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建立县级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储备工作要求及时向市**** 市****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区(县**** 第四章 计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八条 区(县**** 第十九条 实施方案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编制实施方案的设计单位要根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配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设计人员应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深入项目区****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按相关规定选择责任心强、具备资质、胜任业务、信誉良好的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应在合同中载明出现漏项、缺项或其它设计编制失误,导致单项工程量增(减)变化超过10%,工程价款超过中标价5%的,扣减设计单位相应质量保证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实施方案应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要求。实施方案包括报告文本、设计图、概(预)算书等要件,并达到施工设计深度,同时应附镇村支持项目建设和建后管护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建设内容: (一)田(地)块整治,主要包括田(土)型调整、田(土)埂修筑工程、耕作层剥离和回填等。 (二)灌溉与排水,主要包括项目区内或主要为项目区服务的农田灌排渠(管)道及建(构)筑物的新建和整治,以及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田间道路,主要包括田间道路(机耕路)、生产路、农机下田坡道以及错车道、末端掉头点等配套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等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工程和变配电设施。 (六)农田地力提升,主要包括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 第二十三条 区(县**** 第二十四条 实施方案编制前后要充分征求项目区乡镇、村组和群众意见,形成意见汇总及采纳表,在规定时限内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送市**** 第二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上报市**** 市**** 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变动,如需变动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区(县****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项目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 严格执行项目工程进度调度制度,项目法人负责收集建设进度,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汇总上报,市****点击登录查看、村组和项目区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各自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各级验收要件。强化工程质量第三方抽检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委托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因特殊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必需调整或终止的,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第三十条 区(县**** 项目设计变更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和延迟竣工时间,同时应符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且变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其中:变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以上的,由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变更方案累计涉及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5%(含)以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 区县农业农村局要分项目汇总变更方案审批情况,上报市**** 第三十一条 设计变更必须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后再行实施,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不得进行工程结算,不得拨付工程建设资金,不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造成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同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由于重大规划调整、上级重大项目施工占地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需要调整部分项目区范围时,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逐级报经市**** 第三十三条 需要终止的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 第三十四条 鼓励各区(县)在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模式试点探索,总结经验并进行推广。 支持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方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各区县**** “先建后补”以财政资金投入为导向,对项目业主的财政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业主单位按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自筹资金先行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完工,所建项目或建设内容经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合格后,可按程序拨付一定比例的财政补助资金;经市**** 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项目需由区(市**** 第三十五条 项目施工进场前,区县****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隐蔽工程、单项工程等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发现问题,应组织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工且阶段性验收合格后,区(县****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市****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 (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三)已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四)前期工作、招投标、政府采购、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并完成文件资料的分类立卷工作。 (五)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市****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 区(县**** 区(县**** 第四十条 市**** 第四十一条 因灌溉与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占用,造成建设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的,区(县**** 第七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基础数据采集与填报;市**** 第四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按照申报、竣工、验收等三个阶段开展上图工作。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申报阶段上报项目矢量数据,经市**** 第四十五条 鼓励支持各区(县)利用信息技术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推进高标准农田数字化建设。 第八章 管护利用 第四十六条 区(县**** 第四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县**** 要按照股权量化改革有关要求,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量化为村组集体和农民的股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十八条 区(县**** 第四十九条 管护主体通过日常维护、集中维护、专业维护等方式,开展清淤疏浚、保养维护、损毁修复等管护工作,并建立管护台账,记录各项工程设施维修维护情况。 第五十条 区(县)应建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鼓励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措落实管护资金。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县负总责”的义务,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运行维护。 第五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区(县**** 第五十三条 区(县**** 第五十四条 区(县**** 第五十五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市**** 区(县**** 第五十六条 市**** 第五十七条 市**** 第五十八条 市****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为程序性规定,涉及资金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等相关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仍按照原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贡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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