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各相关单位: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印发试行以来,受到了广泛关注。近期,根据法律审核意见,我们对《通知》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现针对相关问题进行答疑公示,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二部分第(三)项“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相关规定该内容系参照外省市优秀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使用功能变更的管理流程,明确不同情形下的办理手续,确保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我们将密切关注政策实施效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和相关单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我市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二、关于《通知》第三部分第(一)项第1点“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相关规定
“损坏建筑主体”是指对房屋建筑中起主要支撑和承载作用的结构部分造成破坏或损害的行为,虽然上位法中可能未明确提及此表述,但在实践中,“损坏建筑主体”的行为往往会对房屋结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危及居住者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规范要求。在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避免进行任何可能损坏建筑主体的操作,如需进行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装修,应按照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关于《通知》第四部分第(三)项“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危及公共安全、涉嫌构成犯罪”相关规定有市****
四、关于《通知》第四部分第(五)项第3点“应当拒绝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应当拒绝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该内容在上位法规定中,此种情况是“可以拒绝”,并且该项条文的部分内容在《物业服务条例》并未明确。后续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运用相关权力,保障物业服务区域的安全和秩序。
五、关于《通知》适用对象的说明根据《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才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住建部2023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建设活动排除在外。《通知》有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手续”表述,实际上是指属行政许可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及属行政备案事项的“消防验收备案”共3个事项。
另外,关于《通知》第二部分第(三)项“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既有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对于符合原规划用途的,仅对建筑内部进行装饰装修、调整布局的不适用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