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于****发布了自行采购流程管理系统开发项目公开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澄清,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
一、项目名称:自行采购流程管理系统开发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澄清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69页:
“第四章 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7项价格评审标准“基准价法”。
现更正为:第17项价格评审标准“低价优先法”。
四、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刘助理、高助理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
地 址:辽宁省锦州市
五、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付助理
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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