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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工管理系统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 全部类型 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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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采购代理:点击登录查看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安捷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质疑条款5: 根据 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专用部门”的“第三章节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里面的“客观分60分”里面的分项“项目团队(满分15 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1.项目经理(1 人) 在本项目中需要项目经理负责整体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质量、风险管理、第三方系统集成对接管理、与学校网络服务方沟通本次建设系统网络规划、与学校安全服务方沟通系统安全措施、整体项目应急协调。因此需要项目经理具备 以下能力认证: (1)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 (3)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 (4)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投标人提供的项目经理具有以上证书每个得 2 分,满分 8 分。 2、项目实施团队(不少于 5 人) (1)需求分析师 1 名,主要承担项目需求调研分析工作,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 (2)开发工程师 1-2 名,主要承担项目定制开发工作,每人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软件设计师证书。 (3)测试工程师 1 名,主要承担项目测试工作,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软件评测师证书。 (4)数据库工程师 1 名,主要承担数据库管理工作,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 (5)项目安全工程师 1 名,协助项目安全负责人进行项目安全保障,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证书。以上实施团队人员资格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1 分,不超过 5 分。 3.售后服务团队(不少于 2 人) (1)IT 服务经理 1 名,主要承担售后服务管理对接工作,具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IT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 (2)运维工程师 1 名,负责本项目 运维工作,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安全运维)证书。以上售后服务团队人员资格证书,每提供一个得 1 分,不超过 2 分。 我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文件的该评分因素设置严重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理应撤回该采购文件重新制定评审评分。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5: (一)项目经理要求1人,并且需要同时拥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信息安全工程师证书”,我公司认为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不公平,具有排他性和有位某企业量身定制的评分项嫌疑,理由如下: 1.“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与PMP、PMI-ACP认证证书等证书均是属于同类型证书,为什么要限定在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2.“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与系统规划与管理师、系统架构设计师均是属于同类型证书,为什么要限定在于“网络规划设计师证书” 3.“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实际性质与“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同属项目管理类,“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是中级证书、“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高级证书,在同一个评分指标下用重复证书来增注评分不合理。另外,该项目不属于系统集成项目,用该证书来设置评分不合理。 4.项目经理同时拥有4个证书要求设置不合理,同一个项目每个供应商对项目的管理人数的设置均不相同,理应撤出该评分设置。 (二)项目实施团队(不少于 5 人)要求: “需求分析师 1 名需要具备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开发工程师 1-2 名需要具备软件设计师证书”、“测试工程师 1 名需要具备软件评测师证书”、“数据库工程师 1 名需要具备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项目安全工程师 1 名”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证书,我公司认为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理由有以下几点: 1.需求分析师 1 名需要具备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需求分析师和系统分析师是分属不同岗位的证书,这里设置明显不合理,另外同类型的证书有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和系统规划与管理师和,在这里为什么要限定在“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 2.开发工程师 1-2 名需要具备软件设计师证书,发工程师岗位和软件设计师岗位的分公明显不同,这里设置不合理,另外同类型的证书有系统架构设计师、网络规划设计师,在这里为什么要限定在“软件设计师证书” 3.项目安全工程师 1 名”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证书,同类型的证书包括CISP-IRE(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应急响应工程师)、CISAW(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和CCSC(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人员认证)。在这里为什么要限定在“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应急服务)证书” (三)售后服务团队(不少于 2 人)要求: 1.IT服务经理 1 名,主要承担售后服务管理对接工作,具有《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IT 服务项目经理证书,我公司认为设置不合理,售后服务对接管理工作为什么需要用证书来限制项目经理同样拥有和IT服务经理的工作属性。 2.运维工程师 1 名,负责本项目运维工作,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安全运维)证书。同类型证书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认证、CISSP(注册信息系统安全认证专业人员证、CISM(注册信息安全员)等,我公司认为该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在这里为什么要限定在“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安全运维)证书”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
质疑事项2:质疑条款4: 根据 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专用部门”的“第三章节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里面的“客观分60分”里面的分项“系统性能(满分5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投标人提供的学工系统平台需具备较高的性能,对学工各业务模块进行性能测试: (1)迎新应用管理中迎新教师分配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成功率不低于 99.6%; (2)宿舍应用管理中床位分配情况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通过了不低于 99.5%; (3)学生日程应用管理中奖学金获奖名单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成功率不低于 99.6%; (4)移动端应用服务登录并发用户不少于 7500,事务成功率不低于99.6%; (5)系统需支持 1.5 万条数据查询并发用户不少于 10000,事务通过率不低于 100%。所投系统需符合上述性能指标要求,需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CNAS 或 CMA)出具的性能效率测试报告。每满足 1 条得 1 分,不超过 5分,不提供或不符合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文件的该评分因素设置严重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理应撤回该采购文件重新制定评审评分。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4: 依据国家标准GB/T 25000要求均未对软件测试有一个强制性的并发用户数、事务成功率标准定义判断一款软件性能是否合格与是否达到标准,而是通过产品提供商选择用户关注或吞吐量大、并发用户数大或性能故障集中的业务作为采样点(被测试的功能点)。须确定被测系统使用了预期的协议,以确定能够支持该协议规定的性能效率测试工具。所以该评分项用具体性能的定量来限定低于这个数值的潜在供应商,明显具有排他性和有为某企业量身定制该项目的评分指标嫌疑。 依据该评分项的设置逻辑:迎新系统教师分配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成功率不低于 99.6%;(2)宿舍应用管理中床位分配情况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通过了不低于 99.5%;学生日程应用管理中奖学金获奖名单查询并发用户数不少于 8000,事务成功率不低于 99.6%;移动端应用服务登录并发用户不少于 7500,事务成功率不低99.6%;设置不合理有以下几点: 依据公开资料显示近三年点击登录查看每年招生人数不超过5000人、全校师生在1万人左右、奖学金人数不超过1000人,在这项评分指标里面,使用量最高的移动端并发用户数量居然少于迎新系统、学生日程应用管理中奖学金获奖名单查询并发量,明显设置不合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GB/T 25000适用于软件信息化行业,通过产品提供商选择用户关注或吞吐量大、并发用户数大或性能故障集中的业务作为采样点(被测试的功能点)。须确定被测系统使用了预期的协议,以确定能够支持该协议规定的性能效率测试工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
质疑事项3:质疑事项3: 根据 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专用部门”的“第三章节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里面的“客观分60分”里面的分项“投标人综合能力(满分12 分)投标人综合能力(满分 12 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证书,提供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文件的该评分因素设置严重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理应撤回该采购文件重新制定评审评分。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3: 根据本项目该评分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安全运维)证书,提供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安全运维类的证书有多种多样,另外证明一个企业的是否具备安全运维能力,也可以拥有多种证明途径:例如:CS2级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安全集成服务资质证书、风险评估服务资质证书、售后服务认证证书等等,为什么要用这个特定软件来限定其他未拥有该证书的企业进入该项目,所以明显具有排他性和有为某企业量身定制该项目的评分指标嫌疑。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
质疑事项4:质疑事项2: 根据 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专用部门”的“第三章节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里面的“客观分60分”里面的分项“投标人综合能力(满分12 分)投标人综合能力(满分 12 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2)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证书,提供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文件的该评分因素设置严重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理应撤回该采购文件重新制定评审评分。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2: 根据本项目该评分要求:投标人具有有效的 CCRC 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软件安全开发)证书,提供得 4 分,未提供不得分:软件安全开发类的证书有多种多样,另外证明一个企业的开发的软件是否安全,也可以拥有多种证明途径:例如: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CISP(注册信息安全人员证书、NISP(网络安全信息人员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保护备案证明、软件是否在教育部备案等等,为什么要用这个特定软件来限定其他未拥有该证书的企业进入该项目,所以明显具有排他性和有为某企业量身定制该项目的评分指标嫌疑。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
质疑事项5:质疑事项1: 根据 点击登录查看学工管理系统 采购文件“第一部分 专用部门”的“第三章节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二节 评分标准”的“评分表”里面的“客观分60分”里面的分项“投标人综合能力(满分12 分)投标人综合能力(满分 12 分)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投标人具备合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提供符合 CTSCEPREI-LS-C01:2023《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能力能够达到良好级(LS3),提供国家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书;提供得 4分,未提供不得分; 我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文件的该评分因素设置严重不合理,具有明显排他性、缺乏公正性、竞争性,理应撤回该采购文件重新制定评审评分。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1: 1.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依据该项目根据采购文件的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该项目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依据最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0人小于300人,且营业收入大于等于1000万元小于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大于等于10人小于100人,且营业收入大于等于50万元小于1000万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明显已经将小型企业、绝大多少的中型企业排除在外,将注册资金小于200万的企业排除在外; 2.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但不具备“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条件的企业排除在外。 3.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但不具备“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条件的企业排除在外。 3.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但不具备“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条件的企业排除在外;另外,该项目不需要集成能力和采购文件里也无做集成要求,只需要配合采购人完成数据接口开放即可。 4.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但不具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条件且注册时间低于3年的企业排除在外。 5.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但不具备“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条件的企业排除在外,企业是否拥有从事该项目的实力并不代表需要将办公面积、产品多少来判断是否具备该项目的技术参数开发能力。 5.依据《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证书的申请条件:将拥将拥有从事该项目实力的企业,但不具备“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条件的企业排除在外,如若小型企业人数少于50人就不能参与该项目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一) CTSCEPREI-LS-C01:2023《国产化信息系统集成和服务能力要求》LS3级申报条件: 1.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2.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6.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第三方评测鉴定或用户使用认可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2)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7.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 (2)经过登记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
请求: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请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撤回该项目的采购文件重新制定评审评分。 2.请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公示期时间进行公示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相关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相关附件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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