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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天门镇南洪村村庄规划(2021年-2035年)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安徽铜陵 全部类型 2025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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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竞争性磋商文件

铜陵市****

年-2035年)编制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采购人

点击登录查看

采购代理机构

点击登录查看

2025年1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点击登录查看点击登录查看委托,现对铜陵市****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铜陵市****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3.00万元

5、最高限价:13.00万元

6、采购需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2021-2023年)》,结合****发展需要,特组织编制本规划。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7、合同履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项目成果提交。

8、标段(包别)划分:一个标段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供应商

二、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3款之规定,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如下: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三、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办法

1、报名及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凡有意参加响应供应商者,于****至****(法定节假日除外),工作日上午09时至11时,下午15时至17时(北京时间,下同),响应供应商持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到点击登录查看(地 址:铜陵市铜官区政府斜对面一点实业6楼)购买磋商文件、报名登记。

2、磋商文件价格:标书工本费300元/份 、售后不退。

3、所有磋商内容均以铜陵市****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10时00分

2、开标地点:点击登录查看开标室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同磋商时间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唐先生

电 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铜陵市铜官区政府斜对面一点实业6楼

联系人:胡工

电 话:****

七、公告期限

起始为公告挂网时间,终止为开标时间。

八、磋商保证金:无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

13万元

2

供应商资格要求

见磋商邀请

3

项目属性

项目属性:

R服务

4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5

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

6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R不接受

7

对磋商文件质疑的提出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8

是否接受分包履约

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是否允许分包:

√不允许

9

样品

√不要求提供。

10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本项目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11

标段划分

一 个标段

12

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不少于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

13

确定成交供应商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 □采购人确定

14

随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公告的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内容

(1)业绩一览表;(如有)

(2)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

(4)主要标的一览表;

(5)成交供应商评审总得分表;(注:在成交公告中通过附件的方式上传上述表格)

(6)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如有)

15

磋商响应保证金

免收

16

履约保证金

√免收

17

现场考察

R不组织,供应商应自行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勘察现场的地址为:****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点击登录查看:****

18

磋商前答疑会

R不召开

19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0

磋商响应有效期

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21

付款方式

R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40%为预付款,余款待项目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完成,业主确认后,并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后一次性付清。

22

项目实施地点

铜陵市****

23

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地点及磋商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见磋商邀请,供应商应当仔细上网查看地点及时间相关发布或变更信息,递交至错误的磋商响应地点将造成文件无法接受。磋商响应文件接收时间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24

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见磋商邀请,迟于磋商响应截止时间递交的文件将不予接受。

2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参加磋商响应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26

合同签订时间

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除不可抗力、质疑投诉等原因导致无法签订的除外。对于无正当理由超过30日不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处理。

27

政府采购政策

一、中小企业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监狱企业。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提供141号文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三首产品

规范支持“三首”产品政策。具体为:

(1)“三首”产品应提供省经信厅公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相关文件或省经信厅网站公开的截图,未提供的不享受相关政策。

(2)“三首”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业绩分值为满分。

五、节能环保产品

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即给予获得证书的相关产品加分或做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未提供的不享受加分或作为未实质性响应。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本项目将对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材料,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公告。

28

是否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是 √否

29

价格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适用)

本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比例:10%。(货物、服务项目在10%-20%范围列明,工程项目在3%—5%范围列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打/)

(2)监狱企业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同小型和微型企业

(4)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的,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价格扣除比例: / %。(货物、服务项目在4%-6%范围列明;工程项目在1%—2%范围列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打/)

(5)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大中型企业价格扣除: %。(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适用,货物、服务项目在4%-6%范围列明;工程项目在1%—2%范围列明,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打/)

注:1.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监狱企业提供了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微企业;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的,视同小微企业;

4.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报价扣除。

5.以上所有涉及价格扣除的结果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30

“三首”产品价格扣除

中小企业生产的“三首”产品价格扣除: 10 %(在10%-20%范围列明)

注:可与小微企业价格扣减的优惠政策叠加。涉及价格扣除的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31

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服务类:标的:铜陵市****年-2035年)编制 项目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

32

核心产品(适用于货物采购)

R本项目为单一产品采购项目。

33

采购代理服务费

代理服务费包干价4000.00元;由供应商自行考虑进入响应总价中,清单中不需要单列,此费用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不再向采购人收取。

34

信用查询

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35

履约补偿机制

如有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36

本项目提供除电子版磋商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无 □图纸 □

3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顺序

1.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政府采购阶段的规定,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按评审方法、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优先顺序解释;

3.按上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8

其他

1.“政采贷”融资指引: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人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查看和联系第三方平台或者金融机构,商洽融资事项,确定融资意向。中标人签署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后,登录“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选择意向产品进行申请,并填写相关信息,“徽采云”金融服务模块将中标人融资申请信息推送第三方平台、意向金融机构。具体操作流程及金融机构联系方式详见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专栏或铜陵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栏。

2.电子保函业务指引:中标人可访问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融资/保函”专栏进行申请,申请办理电子保函(包括: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也可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网址:http://60.173.1.248:8181/financeplatform/productservice.html?type=1)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进行申请。

3.如本采购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与电子交易系统不相一致,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或按电子交易系统要求的填写均为有效投标。

4.如供应商在文件编制和递交、评委在评审过程遇到系统无法实现的情况,请及时与交易中心信息技术部门(****)或软件技术公司(****)联系。

39

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部门: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点击登录查看

代理机构名称: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铜官区政府斜对面一点实业公司6楼。

40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铜陵市****

联系人:章女士 联系方式:****

√铜陵市义安区财政局

地址:铜陵市****

联系人:戴女士,联系电话:****

供应商须知

一 说 明

1. 适用范围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该项目的采购、响应、开启、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及信用信息查询、评审、确定成交、合同、验收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定义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联合体

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2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注: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补充: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响应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响应。

1)本条所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指控股关系指单位或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指:

a.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b.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本条所指管理关系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注:本条所指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再参加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3联合体: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采购需求》。

3.资金来源、核心产品

3.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3.2核心产品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现场考察、磋商前答疑会

4.1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了组织现场考察、召开磋商前答疑会,则供应商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

4.2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

5.样品:相关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政府采购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具体政策要求)

6.1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6.1.1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6.1.2本项目如接受非本国货物、工程、服务参与响应,则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和第四章《采购需求》。

6.1.3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包括已经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关于进口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购〔2022〕366号)、《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补充通知》(皖财购函〔2022〕101号)等。

6.2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6.2.1中小企业定义:

6.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型

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50≤Y<500

Y<50

工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2000≤Y<40000

300≤Y<2000

Y<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Y)

万元

Y≥80000

6000≤Y<80000

300≤Y<6000

Y<3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80000

5000≤Z<80000

300≤Z<5000

Z<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X)

X≥200

20≤X<200

5≤X<20

X<5

营业收入(Y)

万元

Y≥40000

5000≤Y<40000

1000≤Y<5000

Y<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X)

X≥300

50≤X<300

10≤X<5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

500≤Y<20000

100≤Y<500

Y<100

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3000≤Y<30000

200≤Y<3000

Y<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X)

X≥200

100≤X<200

20≤X<1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1000≤Y<30000

100≤Y<1000

Y<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20≤X<300

X<20

营业收入(Y)

万元

Y≥30000

2000≤Y<30000

100≤Y<2000

Y<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2000≤Y<10000

100≤Y<2000

Y<100

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

X≥2000

100≤X<20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

Y<100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营业收入(Y)

万元

Y≥10000

1000≤Y<10000

50≤Y<1000

Y<50

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Y)

万元

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

Y<10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0000

5000≤Z<10000

2000≤Z<5000

Z<2000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X)

X≥1000

300≤X<1000

100≤X<300

X<100

营业收入(Y)

万元

Y≥5000

1000≤Y<5000

500≤Y<1000

Y<500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资产总额(Z)

万元

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

Z<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

X≥300

100≤X<300

10≤X<100

X<10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

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6.2.1.2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6.2.1.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2.1.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6.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2.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6.2.4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6.2.5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6价格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3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采购(若有,由采购人在采购清单中明确)

6.3.1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6.3.2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等。

6.3.3如本项目采购产品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则供应商所报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响应无效;

6.3.4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建设工程、修缮、装修类项目采购建材的,鼓励采购人将绿色建材性能、指标等作为实质性条件纳入采购文件和合同,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参考《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财办库〔2023〕5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皖财购〔2023〕853号)等相关文件。

6.3.5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广使用绿色包装,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参考《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绿色物流配送服务、提供新能源交通工具的租赁服务。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6为加快数据中心绿色转型,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库〔2023〕7号),本项目如涉及绿色数据中心,则具体要求见第四章《采购需求》。

6.3.7鼓励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过程中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打造绿色制造工艺、开展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周期的绿色环保。鼓励采购人对其提高预付款比例、免收履约保证金。

7.响应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承担这些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二 竞争性磋商文件

8.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8.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8.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3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响应无效。

9.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更正公告方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 响应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及磋商语言

10.1本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当对所报标段对应第四章《采购需求》所列的全部内容进行响应,不得将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其对该标段响应无效。

10.2除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特殊要求外,本项目磋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3除专用术语外,响应文件及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解释。供应商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外文,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响应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未附中文翻译本或翻译本中文内容明显与外文内容不一致的,其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响应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要求,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11.2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中涉及的证明文件。

11.3供应商认为应附的其他材料。

12.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以人民币报价。

12.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采购人将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12.2.1所报货物及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和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税费等。

12.2.2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完成本项目的全部相关工程或服务费用。

12.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12.4供应商不能提供任何有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最后报价(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则其响应无效。

13.响应有效期

响应文件应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

14.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

14.1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的内容,可以使用电子签章或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复印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体协议书、分包意向协议等),响应文件中应使用原件的电子件。

14.2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盖章的内容,一般通过响应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

四 响应文件的提交

15.响应文件的提交

15.1本项目使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电子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

15.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6.1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至电子交易平台。

16.2采购人推迟磋商时间时,将在网站以“更正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磋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磋商时间的约束。

16.3拒收情形:在本须知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后逾期提交的任何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7.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五 评审

18.响应文件的开启

18.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竞争性磋商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启响应文件。

18.2本项目解密使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因非系统原因导致的解密失败,视为无效响应。

18.3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予解密。

18.4本项目不公开报价。

19.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本次采购项目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具体评审事务,独立履行职责。

20.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见第三章《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六 确定成交供应商

21.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22.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2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3.终止

23.1在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3.1.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3.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3.1.3除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4.签订合同

24.1合同签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应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成交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网上公告。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4.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4.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4.4政府采购合同不能转包。

24.5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否则响应无效。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5.履约保证金

25.1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货物和服务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5%,工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鼓励和支持供应商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形式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验收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退还。

25.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

26.付款方式

26.1预付款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对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26.2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将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将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以进行审计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采购人不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延迟付款。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人民银行LPR支付逾期利息。

27.履行合同

27.1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7.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8.验收

28.1验收工作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省、市****

28.2采购人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现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供应商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28.3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供应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8.4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28.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将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8.6采购项目首次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由采购人承担。因供应商问题验收不合格导致重新组织项目验收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29.询问、质疑与投诉

29.1询问

29.1.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或者书面提出询问。

29.1.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9.2质疑

29.2.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9.2.2 质疑函须使用财政部制定的范本文件,详见第七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9.2.3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随质疑函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9.2.4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再次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

29.3接收询问和质疑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9.4投诉

29.4.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登录铜陵市****在线投诉——新增投诉)

29.4.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29.4.3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9.4.4投诉书范本详见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30.代理费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一、资格审查程序

1.响应文件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1磋商小组将根据《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检查,并形成检查结果。供应商《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1.2《资格审查要求》见下表:

资格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格式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具体规定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1-1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为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供应商是非企业机构的,应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

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供应商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分公司参加响应的,应提供该分公司的相应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同时还应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授权其参与本项目的书面唯一授权书(格式自拟,须加盖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也可以提供其总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或制度等能够证明授权其独立开展业务的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2

供应商信用

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供应商均不存在以下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按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放入响应文件

1-3

磋商响应函

提供了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函》。

(备注:如系统电子磋商响应函与磋商文件磋商响应函格式不一致,应当以磋商文件为准,并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系统响应函进行修改)

格式见《响应

文件格式》

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具体要求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2-1-1

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当本项目(标段)涉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供应商单独响应的,服务类/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货物类项目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如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要求合同分包方式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且供应商为联合体或拟进行合同分包的,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具体情况须在《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如实填报,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关于预留份额的要求。

对于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格式见《响应文件格式》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3-2

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如有,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提供证明文件的电子件或电子证照

1.3《符合性审查要求》见下表:

符合性审查要求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内容

1

授权委托书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授权委托书;

2

串通响应

视为供应商串通响应的情形:(一)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响应事宜;(三)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3

标识符

不同供应商电子标书中出现相同唯一标识符(同一文件制作机器码、MAC地址、硬盘号、同一CA锁等)的响应无效。

4

其他无效情形

供应商、响应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和最后报价

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并由其法定代表人(若供应商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或分支机构,可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5.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第一轮报价须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内容,如分项报价表有缺漏视为已含在其他各项报价中,将不对第一轮报价总价进行调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此进行书面确认,供应商不确认的,视为将一个标段中的内容拆开响应,其响应无效。

2.5.2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如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资格审查要求》和《符合性审查要求》的内容,则供应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5.3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在线电子签章。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2.5.4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系统提供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无效。

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二次报价或者最后报价由磋商小组通过交易系统发起,供应商通过系统填报。二次报价或者最后报价时仅报出总价,成交后,其单价部分按最后报价总价下降幅度同比例下降。如供应商未按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退出磋商。

2.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市****

2.8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9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10对于工程类项目,报价部分评审只评审总价,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时一并公布各单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供应商只需报总价,不需要提供组价过程,合同单价将按照投标报价与采购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比值确定。

3.最后报价的算术修正及政策调整

3.1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价格调整:只有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情形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否则,评审时价格不予扣除。扣除比例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磋商环节及提交最后报价后如出现以下情况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

4.1供应商对实质性变动不予确认的;

4.2不满足磋商文件★号条款或磋商文件技术指标超出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主要技术参数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的(如有);

4.3如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标段最高限价的;

4.4响应文件中出现可选择性或可调整的报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4.5最后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对修正后的报价不予确认的;

5.评审方法

5.1本项目采用的评审方法为:本项目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5.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

6.1磋商小组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

6.2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被税务机关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

(3)被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不良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中国官网(www.creditchina.gov.cn)

(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官网(www.ccgp.gov.cn)

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官网(www.cour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www.gsxt.gov.cn)]。

由采购人代表或委托磋商小组在推荐成交候选人前对拟推荐的成交候选人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结果截图反馈至磋商小组,由磋商小组记录在评审报告中。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如评审过程中因网络、网站的问题无法查询时,在成交公告期间由采购人代表查询并直接采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6.3磋商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的评审排序,依次推荐本项目(各标段)的成交候选人,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

注: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监管部门。

7.报告违法行为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时,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8.例外情况

8.1磋商文件条款存在含义不清或者相互矛盾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解释权顺序作出结论。

8.2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的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确认后,应当修改磋商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
评审标准(满分100分)

序号

评分因素

所需提供材料

分值

1

管理体系认证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个证书得2分,最高得8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8分

2

企业实力

1、投标人同时具有城乡规划编制甲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工程甲级、市****

2、投标人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优秀勘察设计单位称号、省级及以上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省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称号的得10分。

备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证书扫描件或批复文件或影印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14分

3

人员配备

1、项目团队(不含项目负责人)每具有一名城市****

2、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建筑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得2分;

3、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结构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师,得2分;

4、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给排水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同时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得2分;

5、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电气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同时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得2分;

6、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暖通工程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同时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得2分;

7、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每提供一名风景园林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得2分,满分4分;

8、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旅游管理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城市****

9、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地理学(景观设计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城市****

10、项目组成员中(不含项目负责人)配备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本科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建筑装饰高级及以上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2分;

备注:同一人员不得重复计分;专业以职称证书为准;学历以毕业证书为准;提供相关证书的扫描件以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自开标之日起上推半年内任意连续两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予计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24分

4

企业业绩

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供应商承担过“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业绩的,每提供一个得5分,本项满分5分。(注: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提供业绩合同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未提供的不得分。

5分

5

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园林规划设计高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城市****

2、****以来(以中标通知书发放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任项目负责人承担过村庄规划编制项目的,每提供一项得5分,本项满分5分;

备注:响应文件中应附相关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中标通知书或合同中如不能体现项目负责人信息,则提供由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业绩应为规划已审批业绩,需提供政府审批文件),否则不予计分。

9分

1

服务方案

1、供应商针对现状资料、相关规划收集完整。对现状资料分析是否详细全面、相关规划解读是否深入细致进行综合评定,对项目资料收集和相关规划解读准确、全面、详细、深入、针对性强的得7分,对项目资料收集和相关规划解读较准确、较全面、较详细、较深入、针对性较强的得4分,对项目资料收集和相关规划解读不正确、不全面、不详细、不深入、针对性弱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供应商对村庄全域布局及村庄分类进行分析,并梳理出示范村庄的土地利用现状和用地布局规划进行综合评定。分析详细通透到位、梳理清晰的得8分,分析较为合理的、梳理一般的得5分,不够了解,分析结果一般、梳理不清晰得1分,分析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不得分。

3、根据本项目特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合理化建议内容可行,针对性强的得7分,内容一般,较为合理的得4分,内容空洞,一般的得1分,建议的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不得分。

4、供应商对村庄规划技术路线、重点任务、计划安排、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描述,路线合理、重点任务明确,计划安排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有效科学的得8分,路线较为合理,重点任务较明确、计划安排基本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基本完整有效的得5分,路线不合理、重点任务不明确,计划安排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量保证措施无效的得1分,描述与实际情况不匹配的不得分。

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服务方案内容,放入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的不得分;

30分

6

投标报价

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投标报价得分=(评价基准价/投标报价)×10(采取四舍五入法处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10分

注:①以上合同、证书等证明资料须提供扫描件放入响应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②磋商小组成员按照上述评分细则中的每项内容单独评审打分。

③供应商技术标的最后得分计算方法为:取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技术标的最后得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④评审所提供的材料,如存在虚假将取消成交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追究相关责任。

⑤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第四章 采购需求

注:1、如本章内容与其他章节有冲突,以本章内容为准。

2、如本章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如本章内容与国家、地方强制标准相冲突的,以强制标准为准。

一、项目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统筹推进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农规发〔2019〕1号),促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要求,《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2021-2023年)》,结合****发展需要,特组织编制本规划。

二、 规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7)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

(二)技术标准

(1)《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2)《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3)《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 1032-2011);

(4)《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5)《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2022年版)》;

(6)其他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 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 号);

(3)《安徽省村庄规划三年行动计(2021-2023年)》

(4)《安徽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三、 规划范围、期限

规划范围:南洪村村域全部国土空间规划面积。

规划期限:2021年-2035年。

四、规划原则:

(1)坚持多规合一,落实上位规划要求,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2)坚持生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资源,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3)坚持以村民为中心,强化公众参与,充分反应村民诉求,满足村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4)坚持尊重自然,传承历史文化,突出乡村风貌和地域特色。 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分类编制,详略得当。

五、编制内容:

(一)村庄发展职能(定位)与目标

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高岭村村庄类型,结合高岭村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因素,明确村庄发展职能,制定村庄发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确定具体规划指标,细化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安排。

(二)空间总体布局及用途管制

对村域内国土空间进行统筹安排,确定规划用途,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

1.保护空间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等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对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明确耕地、林地、水域、湿地等生态保护空间和历史文化及特色风貌保护空间。

2.开发空间

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统筹住房布局、产业发展、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防灾减灾、历史文化及特色风貌保护等内容,划定农村住宅、产业、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空间。

(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1.生态保护修复

明确需要生态保护修复的区****

2.国土空间综合整治

依据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确定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等整治范围,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农田水利和生态修复工程布局。

(四)特色风貌

立足村庄所处自然环境、山水林田湖草空间格局特征,结合道路、建筑布局形态,提出整体风貌保护方案,挖掘凝练村庄自然、历史文化要素符号及传统建筑特色,延续村庄传统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和建筑布局,提出村庄景观风貌控制要求。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1.区域设施

区****

2.道路交通

对外道路交通。落实区****

村庄内部交通。优化村庄内部道路,在保证地面排水顺畅,尽量减少土石方量,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村内道路位置、宽度、材质等。消防车通行路面宽度应不小于 4 米。根据村庄交通特点和发展需求,合理布置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台等设施,有旅游需求的村庄,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政策要求,加强旅游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设计。

3.公共服务设施

依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和村庄定位,合理确定管理、教育、文体、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环境卫生、商业、物流配送、集贸市****

4.公用设施

农田水利设施:确定农田区域水源、输配水、排水、渠系建构筑物等水利配套设施布局和规模。

供水设施:确定水源、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水质标准及工程设施布局和规模。

排水设施:确定雨污排放体制、污水处理方式,提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布局。雨水应结合地形地势,因地制宜利用地表径流和沟渠就近排放,有条件的村尽量采用雨污分流制。

电力设施:确定用电量,电源及变配电设施的位置和规模。

通信设施:确定广播电视和网络通信覆盖目标及重要通信设施的位置。

环境卫生设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具体措施、垃圾收集方式及公共厕所、垃圾站等环卫设施设置建设要求。

(六)产业发展

结合相关政策,明确需清理腾退的闲置低效产业用地。合理安排产业用地规模和布局,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引导工业向城镇产业空间集聚,保障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产业用地空间。

(七)农村住房

1.宅基地布局

按照上位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布局、建设用地管控要求,根据宅基地选址条件、户均宅基地标准等,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划定宅基地建设范围。

2.住房设计

充分考虑当地村民生活习惯和建筑文化特色,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对传统农村住房提出功能完善、风貌整治、再利用、安全改造等措施,并对新建住房提出层数、风貌等规划管控要求。

(八)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

综合考虑地质灾害、洪涝等隐患,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综合防灾减灾目标和农村建房安全管理要求,确定防灾减灾工程、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的空间分布和建设标准。

(九)人居环境整治

综合考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根据不同村庄的特点,重点从空间布局、设施布置、风貌引导等方面明确整治要求、措施和具体建设内容。

(十)近期实施项目

提出近期急需推进的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修复、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减灾、农房改造建设和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合理安排实施时序,制定近期建设项目(工程)表,明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建设时限等。

(十一)其他要求

现场情况投标人自行踏勘,地形图资料自行收集或勘测。

六、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日历天内项目成果提交。

四、验收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0日历天内完成专家评审稿,取得铜陵市人民政府批复。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40%为预付款,余款待项目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完成,业主确认后,并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后一次性付清。

六、主要标的一览表

此表中服务公告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由采购人列出,服务时间、服务

标准由供应商填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未填写此表按

无效标处理。

服务名称

铜陵市****

服务范围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采购人的要求以及采购合同等相关约定承担本项目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项目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

(服务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人) 以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对 (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 磋商小组 评定, (成交供应商名称) 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 (采购人) (以下简称:甲方)和 (成交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成交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采购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标的

1.2.1 服务内容: ;

1.2.2 服务标准: ;

1.2.3 服务人员组成: ;

1.3 价款

本项目采用以下第 1.3.1 条款规定的计价方式计价。

1.3.1总价合同,本合同总价(含税)为:¥ 元(大写: 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如有):

序号

分项名称

分项价格

总价

1.3.2单价合同,本合同单价(含税)标准为: 。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为: 合同专用条款 。单价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但结算总价上限不得超过预算金额或者双方确定的金额¥ 元(大写: 元人民币)。

1.3.3其他计价方式: 。

1.4履约保证金

“乙方 否 (是/否)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若需要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则:

1.4.1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为合同金额的 / %;

1.4.2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4.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1.4.4甲方在项目验收结束后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退还一日的应退还而未退还金额的 /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 %。

1.5预付款

甲方 是 (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2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5.3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 合同专用条款 。

1.6资金支付

1.6.1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有条件的甲方可以即时支付。甲方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等为由延迟付款。

1.6.2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7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7.1 服务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合同专用条款;

1.7.2 服务交付(实施)的地点(地域范围):合同专用条款;

1.7.3 服务交付(实施)的方式:合同专用条款。

1.8违约责任

1.8.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服务成果或者实施服务,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2服务中涉及的货物,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0.1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8.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5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8.4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8.5 除前述约定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8.6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8.7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以下第 条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1.9.1 将争议提交合同专用条款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1.9.2 向合同专用条款人民法院起诉。

2.0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开户账号: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成交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价格。

2.1.3 “服务”系指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 “甲方”系指与成交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成交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服务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有)(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乙方还应及时澄清相关信息,使甲方声誉免受损害,甲方保留追责的权利。

2.3.2 合同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的,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延迟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不可抗力,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若允许分包,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16 通知和送达

2.17.1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2.17.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2.17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7.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7.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0 履约补偿机制

20.1 如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则在支付款项时,同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2 如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则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自行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20.3 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约定内容

1.3.2

/

1.4.1

/

1.4.2

缴纳方式:成交供应商可以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汇票、支票、本票、保险、保函等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5.1

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40%为预付款。

1.5.2

/

1.5.3

若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应于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等额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支持电子、纸质形式。)

1.6.2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40%为预付款,余款待项目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完成,业主确认后,并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后一次性付清。

1.7.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0 日内项目成果提交。

1.7.2

采购人指定地点

1.7.3

项目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完成业主确认后

1.8.7

详见磋商文件相应条款或协商确定

1.9.1

铜陵市义安区

1.9.2

铜陵市义安区

2.3.2

/

2.5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支付本项目合同金额的40%为预付款,余款待项目建设规划编制成果完成,业主确认后,并在收到供应商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后一次性付清。

2.11.3

详见磋商文件相应条款或协商确定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5.1

/

2.15.3

详见磋商文件相应条款或协商确定

2.19

合同一式八份,合同双方各持四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磋商响应书

封面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供应商: (盖章)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技术商务部分

1.资格审查资料

2.磋商响应授权书

3.磋商响应函

4.诚信履约承诺函

5.项目实施方案

6.技术规格响应表

7.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8.质保及售后服务

9.业绩一览表(如有,请在系统中业绩合同节点上传相关合同附件)

10.业绩合同(如有,请在系统中本节点上传相关合同附件)

11.中小企业材料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其他证明材料

二、报价部分

1、报价表

2、主要标的一览表

一、资格、技术商务部分

1.资格审查资料

营业执照、特定资格要求等资料的扫描件

2、磋商响应授权书

致____________(采购单位名称):

本授权书声明:___________________(响应供应商人名称)授权本单位____________(响应供应商人授权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单位参加____________(项目全称)项目响应供应商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响应供应商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响应供应商、参与开标、谈判、合同签署、合同执行等。响应供应商人授权代表在响应供应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响应供应商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特此声明。

响应供应商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3、磋商响应函格式

致: (采购单位名称)

1、根据贵方采购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响应供应商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 )全权处理本项目响应供应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完全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若有虚假,同意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理。

3、至响应供应商截止日,我方、包括我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及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近三年内均未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响应供应商截止时间前,我单位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未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上述承诺若有虚假,同意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接受处理。

4、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6、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响应供应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折扣)的响应供应商人。

磋商响应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4.诚信履约承诺函

致 (采购人名称):

如我单位被确定为本项目成交单位,我单位承诺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合同签订及履约的相关规定,不出现以下情形: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本单位知悉如出现上述情形,将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可能的处理结果有: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盖章:

日 期:

5、项目方案

(一)磋商响应供应商简介

(不超过1000字)

(二)项目实施方案

(响应供应商人自行编制)

6、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1)服务本项目主要人员一览表

类别

姓名

职务

职称或执业资格

证件

名称

号码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组成员

其他

注:证件应附复印件或影印件,供应商对其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2)其它证明。

磋商响应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7.质保及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能力一览表

详细地址

服务人员名单

固定联系电话

手机

8、业绩一览表

序号

业绩名称

业绩金额

甲方

签订时间

9、业绩合同

(附:相关合同扫描件)

10、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 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2020 ﹞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服务;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 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响应供应商人签章:______________

日 期: ______________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人)单位的(项目名称)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2、日期:

12、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磋商响应报价表(格式)

1、磋商响应报价表

1)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可以自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首轮报价表

标题

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供应商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响应供应商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服务期限

供应商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2、主要标的一览表

此表中服务公告名称、服务范围、服务要求由采购人列出,服务时间、服务

标准由供应商填写,将随成交结果公告一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未填写此表按

无效标处理。

服务名称

铜陵市****

服务范围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要求

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要求、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采购人的要求以及采购合同等相关约定承担本项目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磋商响应最终报价表

(此表由磋商响应人手持,不密封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在磋商结束后进行最终报价时现场填写)

标题

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响应供应商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响应供应商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服务期限

注:1、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

2、以上价格包含完成此项目的所有服务费。

供应商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七章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投诉书范本

质疑函范本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2

……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质疑函制作说明:

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投诉书范本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地 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 址: 邮编:

被投诉人1: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

……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包号:

采购人名称:

代理机构名称:

采购文件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采购结果公告:是/否 公告期限:

三、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四、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2

……

五、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

签字(签章): 公章:

日期:

投诉书制作说明:

1.投诉人提起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

2.投诉人若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投诉书应按照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投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投诉人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投诉,投诉书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4.投诉书应简要列明质疑事项,质疑函、质疑答复等作为附件材料提供。

5.投诉书的投诉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应与投诉事项相关。

7.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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