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再生水管理办法》规定,需定期对再生水利用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分类标准。按照市节水办内控制度,拟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水质抽检及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购项目
昆明市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水质抽检及年检
二、采购需求及内容
(一)检测对象:
1.主城区内纳入补助范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月检(单价拟不超过250元/次);
2.主城区未纳入补助范围的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水质抽检及年检(单价拟不超过250元/次);
(二)工期要求:项目完成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根据点击登录查看提供的各再生水利用设施名单及双方约定的检测指标名录,到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出水口现场取样检测,于每月5日前出具上月检测的水质检测报告。
(三)工作标准:检测指标类型分城市杂用水GB/T18920-20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及GB/T18921—20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两类,分散式再生水用于城市杂用水的检测生化需氧量(mg/L)、氨氮(mg/L)、总余氯(mg/L)、色度(度)、浊度(NTU)、溶解性总固体(mg/L)等6项指标,用于景观环境用水的检测色度(度)、悬浮物(mg/L)、总磷(mg/L)、五日生化需量(mg/L)、氨氮(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粪大肠菌群(个)等7项指标。
(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具有水质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证书附表(计量认证范围)应包括全部检测项目〕,自身具有能够完成全部检测项目的实验室。
三、采购主体
四、项目预算
具体以财政资金到位为准,总额控制在300000元内。
五、承接主体的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且所提供的服务在经营范围内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近三个月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金存款证明;新成立但不满一年的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即可;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函,新成立暂未缴纳企业提供情况说明即可;
(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成立时间不满三年的提供成立日期起至今的)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八)供应商具有有效期内的省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且附表中须包括水质检测内容,自身具有能够完成全部检测项目的实验室;
(九)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给排水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十)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购买方式
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采购1家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七、其他事项
注:请有意承接的法人或组织,自公示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标书内容(一式六份)交点击登录查看设施管理处(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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