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关于在全省建立重大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黔委厅〔2010〕18号)、《关于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黔维稳〔2014〕4号)、《贵州****
一、概况
在全面推进城乡建设的大背景下,以提升城市****
县****
二、征收方案
为加快推进森泰公司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州****
(一)征收范围:东抵胡嗣福购买周本明养老田、大湾沟上坎国有土地、戚德成房屋、戚德军房屋、谭登松围墙,二沟水上坎国有土地及至薛家坪小路;南抵锦屏公路;西抵锦屏公路连接机场大道的公路;北抵机场大道、胡嗣福购买周本明养老田,面积约134.19亩。
(二)征收管理:
1.征收主体:点击登录查看。
2.征收实施部门:
(1)国有土地收回工作由黎平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黎平县****
(3)被征收人:为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4)资金管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县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征收时间:此次征收时间从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天内完成。
(四)征收补偿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征收补偿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切实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收补偿工作必须做到全过程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
3.属地原则。征收地块归属龙形街道辖区****
4.同地同价原则。土地征收实行货币形式补偿,征收地块计价按同一区域内同类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同等计价征收补偿。
5.同物同价原则。在同一区域内,相同品质的构筑物、建筑物和附着物实行同物、同质、同价补偿。
(五)国有土地收回补偿标准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1.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对依法通过出让、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收回:
(1)是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价补偿并收回;
(2)是通过有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该地段对应现行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并收回;
(3)是通过无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土地按现行基准地价65%补偿。
2.补偿资金支付方式:各类补偿费用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到被征收人”的方式进行管理,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六)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与补偿
1.临时建筑的认定。经县****
2.应补偿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面积认定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法院生效判决等法定依据的房屋,以法定依据记载面积计算应补偿安置房屋面积。
(2)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7-2000)规定计算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基本要求:一是层高2.2m以上(含2.2m);二是四周有永久性牢固围护结构。
(3)符合本条规定的第2层(含2层)以上被征收房屋,木领条和瓦盖顶单斜面或“人字型”檐口以上斜面结构屋顶内空间不计算补偿面积。
(4)四周无围护结构的房屋(正房)按建筑面积一半计算应补偿安置房屋面积。
(5)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建公告后,被征收人未擅自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改建、扩建,但房屋实际面积确与产权证证载面积不一致且出入较大的,可按照实测面积予以认定并给予补偿。
3.违法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停建令发布后,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4.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
凡在项目规划红线内认定为应补偿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被征收人与征收人采取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方式进行资产评估。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与房屋征收部门(指挥部)签订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将腾空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指挥部)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评估价值的10%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七)临时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正房的房产证或其他合法凭证登记的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每户每月1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选择按评估价值补偿的:一次性发放1个月临时安置费。
(2)经营性用房按每户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一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放1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二是被征收经营性用房的,若征收部门已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给予被征收人,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
2.搬迁补助:住宅房屋及经营性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所有权证计户,每户每次计发2500元。选择按评估价值补偿的发放1次(搬出)。
(八)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自行装饰装修部分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参照《县****
2.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水、电等日常生活设施的补偿。选择按评估价值补偿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征收部门按现行的安装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3.电话由被征收人自行注销,产生的注销费用由征收部门支付。
4.对已预交的网络宽带费等费用,使用未到期限的部分,以被征收人出具的相应票据(原件)为准,由房屋征收部门协助到原收费单位予以退还剩余费用。
5.青苗按照《县****
(九)被征收人不履行点击登录查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点击登录查看作出补偿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视为主动放弃权利,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补偿安置费的支付: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家交房后,应在3日内将其有效证件提交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相关证件后3日内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各自相应的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费、附属设施补偿、装修装饰补偿等费用。
(十一)附则
1.征收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废弃设施不予补偿安置;
2.县人民政府发布停建公告后实施抢建、扩建形成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3.不同时期遗留的“两违”建(构)筑物按中共黎平县委、点击登录查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方案由点击登录查看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征求意见的范围、方式及期限
(一)征求意见的范围:
(1)您对本项目的态度和看法。
(2)本次决策对当地社会稳定风险的影响。
(3)您认为本次决策还有哪些涉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
(二)征求意见的方式:
公示期间,可以通过书面意见、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征收实施部门联系,发表您对此次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以及其他相关诉求。
(三)公告起止日期:****-----****
四、联系方式
1.黎平县****
地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项目负责人:点击登录查看
座机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163.com
2.黎平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项目负责人:胡春锦
座机电话:**** 移动电话:****
特此公告。
黎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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