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 | 装货站 | 卸货站 | 交易数量(吨) | 拦标价 |
运力>物流站点>物流卸货站 | 山东煤矿 | 随州站(点击登录查看铁路专用线) | 20000.00 |
运输方式 | ||||
铁运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 |
20000.00 | 20000.00 | 按元/吨支付 | 10.00 | **** 17:55:09 |
交货日期起止时间 | 合同需方 | 其他信息* | ||
**** ~ **** | 点击登录查看 | 查看 中标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送交煤炭并通过买受人数量、质量验收合格,双方无异议,次月对上月发运的煤炭(以杨桥畔站铁路发运时间为界限)运费进行结算;当月全部煤炭转运到厂后,煤炭数量进行累加,煤炭质量进行加权,中标方根据发标方通知,开具国家统一的运输增值税发票(税率9%)送交发标方办理结算、付款,逾期不提供结算相关资料的,发标方将延期结算。 全额现汇支付运费及煤款。 ' data-title="结算付款方式说明">结算付款方式说明 1.结算以发站票重数量为准,到厂验收数量作为比对进行数量偏差考核。 2.数量偏差考核:当月煤炭转运完毕后,发站票重数量高于到厂验收煤量且在1.2%以内,属于正常差异,不考核。如果发站票重数量高于到厂验收煤量且超过1.2%,对于超过的部分乙方应按“损失的煤量×(521元/吨)”进行赔偿,且甲方扣除该损失部分煤量对应的本合同运费。 3.质量偏差考核:热值偏差=(发站第三方化验热值-到厂热值)。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当发站第三方加权平均热值在5300-5500千卡/千克(含5300、5500千卡/千克),结算价格不作调整,按照合同价格结算;当加权平均热值小于5300千卡/千克(或大于5500千卡/千克)时,超出部分热值每降低(或升高)1千卡/千克,吨煤减价(或加价)当前对应基准价格(煤价+运费)÷5400千卡/千克(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当热值偏差≥120千卡/千克时,按“(热值偏差)*(521元/吨+运费)/发站第三方热值(元/吨)”扣除中标方该结算批次运费。 4.若因中标方自身原因造成煤炭未能及时中转到发标方到站,当月中转量低于发标方当月矿发到达量60%或造成中转站台煤炭积压的,扣除中标方当月计划量对应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承运合同。 5.如有证据证明中标方有人为掺杂使假、换煤、私下将煤卖给第三方的行为,或放水、注水等改变运输重量的行为,中标方应按损失的煤量×3倍承运煤炭出矿煤价向发标方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时,发标方有权解除承运合同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 data-title="考核条款">考核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