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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重在“止争”

湖南永州 全部类型 2025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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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重在“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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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论坛】

编者按:专家评审费是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报酬,既属于法律法规对评审专家付出劳动的认可,也符合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规则。在远程异地评审驶入“快车道”的背景下,专家评审费该由谁来付、付多少、怎么付、何时付等问题备受关注。对此,本期特邀业内专家对专家评审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飨读者。

“定分”重在“止争”

——业内专家共话专家评审费系列问题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张舒慧 彭勇琪

嘉宾: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 王周欢

深圳市财政局副处长 汪 泳

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采业务负责人 王永锋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科长 徐 勃

湖南省永州市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欧雨祥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岳小川

该由谁来支付专家评审费

汪泳:一是从法规上和理论上来说,都只能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以及采购人与专家之间都是委托代理关系,采购人依法委托代理机构和专家开展采购业务,当然是由采购人付费。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与专家之间都没有法定的服务关系和付费关系,由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支付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不得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其支付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支付的专家费由部门预算保障,实际上仍然是采购人付费。

二是从流程上来说,可以由代理机构支付。因为代理机构是采购项目的组织者,由其开展专家评审的签到考核、工作量计算和后期评价,由其代为付费在流程上和手续上比较合理。值得关注的是,代理机构服务费也有同样的问题,此项费用流程上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但从法规上和理论上的付费方仍是采购人。

欧雨祥:专家评审费用应由采购人支付较为合理。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是由采购人聘请,评审专家是在为采购人工作,其评审费用理应由采购人承担和支付。如果采购人委托了采购代理机构,专家评审费可以先由代理机构垫付给评审专家,后由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回。

由代理机构或者中标供应商支付评审专家费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用并不包括评审费用。如果收取的代理费包括专家评审费用,则由代理机构支付评审费也是可以的。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评审费用,是采购人的转嫁行为,并不合法。

岳小川:从本质上看,无论是采购人还是代理机构,只要是聘请专家提供服务的主体,就有责任支付专家评审费。这相当于与专家签订了临时劳务合同,支付费用是合理的。目前,为减轻代理机构成本,规定由采购人支付。然而,这一规定虽初衷良好,但也带来了问题。采购人在支付专家费时,常出现拖沓现象,内部审批程序繁琐,有的支付周期长达数月。

王永锋:在实践中,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流程一般都较为繁琐,周期也比较长,容易使专家产生抵触心理。个人建议,可以尝试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先代为支付后统一结算”的方式,既有助于提高专家评审费支付效率,又可以保证专家评审费支付依法合规。

专家评审费如何设置比较合理

王永锋:目前,专家评审费的标准设置主要依据评审时长进行梯度计算。实践中,这种设置标准容易就评审时间的起算时间、就餐休息时间以及专家等候时间产生争议,导致部分专家刻意拖延评审时间的现象屡见不鲜。建议结合项目的复杂程度以及参与的供应商数量进行梯度划分,同时可以引入因评审导致质疑投诉等指标进行激励考核,引导专家提高评审效率和质量。

欧雨祥:先设置一个基本的评审项目时间和评审费用标准,在超过基本时间后,实行超时加价的办法。对于复杂程度高、评审难度大的项目,可相应地增加评审时间及评审费用。以湖南为例,对于3小时内完成的评审项目,每位评审专家按评审费用400元计算支付;在3小时后,每增加半小时则增加50元评审费,每增加1小时则增加100元评审费,上不封顶,如此类推。但目前来说,湖南3小时内400元的基本标准确实有点偏低。个人认为,今后可作适当提高,如3小时内可完成的项目按每位专家600元计算支付,每增加半小时则增加100元评审费,每增加1小时则增加200元评审费,如此类推。

岳小川:本人认为专家评审费标准的核心应是劳动时间。鉴于劳动复杂程度较难精准判定,可将其作为调节因素。以劳动时间确定基本费用,对于复杂程度较高的工作适当上浮一定比例,较低的则适当下浮。国家应统一规定基本费用标准,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财政部门最好能制定参考标准,以此保障专家的基本收入。

关于专家劳务费的起算时间,应以规定到达时间为准。例如,规定专家上午9点到达,专家准时抵达后,即便工作安排延迟,也应从到达时间开始计费。工作结束时间应以评标结束后,组建单位宣布专家可离场的时间来确定。同时,在组建评标委员会通知专家时,应明确告知工作时间、费用支付标准和工作地点,让专家在考虑是否接受委托时能综合权衡,避免后续费用争议。

对于异地抽取专家的情况,这是未来的趋势,有助于避免专家被招标人不当影响,但异地评审会出现费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建议采取统一标准的方式,如北京的项目抽取上海的专家,按北京的费用标准支付,并且在通知专家时明确说明,遵循同工同酬原则。

汪泳:可以出台全国统一合理的评审费设置指引。一是统一时间计算标准。全国应该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评审时间计算起点,综合考虑各种起算方式的合理性。例如,以评审专家进入评审工作状态为起算点,在到达评标地点并完成签到、设备调试等准备工作后开始计算,这样既能保证评审专家的权益,又能保证工作时间计算的准确性。

二是细化费用标准。按照项目复杂程度和评审时间长短划分更为细致的梯度。对于评审时薪标准,应参考当地经济水平、行业平均工资以及评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来确定。例如,对于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项目,评审时薪应高于一般性项目。对于跨天评审,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分段计算,中间合理的吃饭休息时间不计费,避免评审专家故意拖延休息时间来增加费用,保证费用计算的公正性。

三是其他注意事项。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异地评审项目参照采购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对于争议问题有何建议

王周欢:对于有些评审专家明明有时间,但因一些地方评审费低而找借口拒绝参加项目评审的问题,我认为评审专家有权因时因地选择是否参加评审活动。

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抽取评审专家数量,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则构成评审专家组成不合法。因此,为缩减评审费而减少评审专家抽取数量导致评审专家不足法定比例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徐勃:对于专家拖延评审的情况,我认为有三点原因。一是部分专家不专业,专业能力不足,无法熟练操作电子评审系统进行评标评审工作。二是索要超出标准或高额评审费。三是受环境影响,部分地方监督流于形式,导致专家形成惯性做法。对此,我建议,一是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家入库资格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工作。对不具备能力的专家,及时作清库处理。二是进一步加强现场监督人员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履职。三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收集和记录本场所内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并报送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依据情节轻重,暂停或者取消专家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权利。

鉴于各地费用标准不一,目前内蒙古远程异地评审项目主场基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欧雨祥:在远程异地评审项目中,专家评审费应依据采购人所在地的标准计算支付。这是因为评审专家是在为采购人完成采购评审工作,理应按评审地的标准付费。

实践中,专家进入评标室以后,除了吃饭以外,一般是不能或者不允许休息的。即使吃饭或者小憩一下,也花不了多少时间。加上在评审结束前,评审专家不能离开评标现场。因此,我认为吃饭和小憩时间应当算入计费时间,不作时间扣除。

评审费一般不会提前支付给评审专家,这是因为没有开展工作,付多少费用给专家无从得知,付少了专家不干,付多了采购人也不愿意。但会有拖延评审费用的现象发生,建议可规定在项目评审结束后7日内支付到评审专家账号。

王永锋: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拖欠评审费的行为,评审专家也应该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馈,由其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劳务费的监督检查,督促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依法履职尽责,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

此外,还应优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比如,各地结合实际,完善专家劳务费支付的相关要求,并加强事先的宣传培训和事后的监督管理;联合制定远程异地专家评审费制度,明确支付标准、支付规则、支付流程等内容,方便远程异地项目的顺利开展;在通知专家时明确告知其参与评审的支付标准,便于评审专家确认是否参与该项目的评审工作,避免后续争议纠纷。

岳小川:在实践中,因评审费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例如,专家因嫌费用少而拒绝签字,甚至出现现场罢工的情况。这些纠纷主要源于国家缺乏统一标准,且在聘请专家时未提前明确费用标准。

又如,有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超额支付专家费用,从而使专家更加配合采购人的要求,甚至是不合理要求。因此,应加强监管,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执行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处理相关异议投诉,防止采购人、代理机构超额支付专家费的现象发生,维护评审的公正性。

此外,针对采购人支付时间过长、手续繁杂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备用金或专用费用。在评审结束后,即可现场支付专家费用,确保专家能及时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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