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
(重新招标)
澄清公告(第1次)
致各投标人:
本项目投标函附录的第7条“开工预付款金额”中填写“20%签约合同价”或者不填写均可,本条不作为废标条款。
本项目澄清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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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大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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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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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招标项目监督部门:大庆市龙凤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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