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施工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 长兴县****(以下称本项目)由 长交复【2024】48号批准建设。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并已落实到位。项目业主为点击登录查看(下称“招标人”)。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1 本项目起点位于G50太傅三改,路线利用老路改造,终点接于G318,路线长5.714Km。改造后的道路路基很断面为行车道 2×3.5m+土路肩 2×0.5m,结构层为一般路段路面结构为先挖除 25cm 老路结构层,再加铺 17cm 水稳碎石底基层+18cm 水稳碎石基层+下封层+5cmAC-13C 沥青混凝土面层;过村路段行车道路面结构为先挖除 25cm 老路结构层,再加铺 5cm 碎石垫层+20cm 水泥混凝土基层+下封层+5cmAC-13C 沥青混凝土面层。并完善沿线排水、交安设施及照明亮化等。公路等级为三级公路,总造价约2800万元。
2.2 本次招标设1个施工标段;招标范围:路基、路面、排水、交安设施及亮化等工程;(具体清单详见工程量清单);
计划工期30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个月。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HZZF”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施工图等)。
4.3 未注册用户可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一主体库登录”完成注册和ca锁绑定,并及时完善基本信息。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不支持IE浏览器。
技术咨询电话:****。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 2 月 11 日09时30分;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方式, 上传至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zjcx.gov.cn/col/col****/index.html);
5.4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网址为:http:****:8082/BidOpening/bidopeninghallaction/hall/login或点击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
5.5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电子上传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招标文件递交投标保证金或未按规定时间内在线解密的,交易平台将拒收。
6.招投标方式
6.1公开招标。
6.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同时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长兴县****
邮政编码: 313000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长兴县振力大厦6楼601-2
邮政编码: 313000
联系人:郭工
电话:****
监督部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5 年 2 月11日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 | 资质最低要求 |
施工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路基路面养护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 财务最低要求 |
施工 | 承诺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 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商业银行 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 业绩最低要求 |
施工 | 本项目资格不设置业绩要求。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 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规定。
2、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合法变更的除外,但需 提供合法变更的有效文件),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3、接受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类似业绩,且只认可联合体协议书中负责类似业绩的成员提供的业绩;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 信誉最低要求 |
施工 | 不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及 1.4.4 项情形。 |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的网页截图。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最低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1、担任过一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三级及以上公路沥青路面大中修工程(含养护)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在有效期内)。 2、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在有效期内)。 |
安全负责人 | 1 | 有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在有效期内)。 |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 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已被其他项目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的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工程(此处任何在建合同包括限额以下的所有工程)。
(4)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 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 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 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5、项目经理有建造师要求的,其建造师电子证书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 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等的相关要求。
6、投标人还应附投标人单位(或其分公司)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自招标公告发布当月前 3 个月至今任意 1 个月的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