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陇海、包兰线换轨大修
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兰州****点击登录查看进行招标,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名称:兰州西工务段2025年陇海、包兰线换轨大修。
2.2工程地点:陇海、包兰线。
2.3工程规模:陇海线(上)兰州西普速场K1736+944-K1737+271、包兰线(单)小红山-营盘水K771+615-K780+778、包兰线(单)青白石-兰州东K983+600-K986+100。
2.4工程任务:完成11.990km换轨大修任务。
2.5建设工期:****-****,最终以我段提报的施工计划为准。
2.2标段划分
结合本工程特点,为合理安排、组织施工,确保工期目标兑现,根据国铁集团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标段。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能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文件,具有承担与报价(投标)标的相符合的经济能力。
2.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3.中标后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投标人信誉要求:一是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有关犯罪或者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诉讼和仲裁。近3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被逐或因自身原因而被解除合同。二是根据《关于修订〈兰州****
5.本次招标不接受经“中国裁判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后显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以发布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6.投标人须提供近期(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开具的有效银行资信证明。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18时至****18时,在****@163.com邮箱发送报名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加盖了单位公章的扫描件报名(邮件标题注明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并在点击登录查看(甘肃省兰州市****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不收取个人账号汇款,缴费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投标人在邮箱递交投标报名资料时同时提供标书费缴费凭证!
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纳税人识别号:****7738X9
开户行:中国银行兰州市****
银行账户:****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9时00分至****9时30分,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9时30分,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招标公告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cg.95306.cn/)网站发布。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人地址:兰州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潘鹏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
邮编:730000。
联系人:魏工
电话:****
电子邮件:****@163.com
点击登录查看监督电话:****。
点击登录查看异议受理:徐工 电话:****
邮箱:ljgs****@163.com
8.异议受理方式
8.1点击登录查看异议受理:
徐工 电话:**** 邮箱:ljgs****@163.com
8.2点击登录查看异议受理须知:
8.2.1异议函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人具有《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异议请求及主张。
(五)异议人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与采购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异议函件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附相关的真实性证明。
(七)异议人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被受理的,应当一并说明。
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件需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并附法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件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8.2.2异议函件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异议函件内容不全的应退回并说明原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异议所涉及采购活动非本单位管理范围的。
(二)异议提出人不是所异议采购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所异议采购活动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三)超过规定或约定的有效时限进行异议的。
(四)异议事项非异议人真实主张的。
(五)匿名异议或异议函件不符合异议函件包括的主要内容规定的。
(六)异议函件内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七)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异议的。
(八)异议事项已经撤回或已做出处理答复,异议人未提出新的证据而就同一事实和理 由再次进行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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