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西鑫尔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雪佩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梁 琪 联系电话:****
邮编:530022
地址: 南宁市****
贵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计算机服务器等产品采购(重1)(项目编号:**** )”的质疑函,我中心于****12:15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采购人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标的名称台式机计算机1,台式机计算机2和便携式计算机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处理器规格,主板规格,存储设备规格,显卡规格,显示设备规格,外设规格,外部接口规格,整机基础规格:整机外观,配套软件,其他要求的表述违反了“《财库〔2023〕29号关于印发<台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 “《财库〔2023〕30号关于印发<便携式计算机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要求。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调整和删除质疑事项中列出的相关超出实际采购需求,有品牌倾向的表述内容。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
1.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本招标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规定编制,质疑人所引用的法律依据错误;
2.本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符合采购人实际需要,不存在品牌倾向性,且质疑人未提供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六款的不合理条件的情形。
因此,该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桂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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