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烟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4宗土地用途调整请示的批复》,规划用途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2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情况可知,地块历史用途为朱庄村、小师庄村集体土地,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襄城县2013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于****征收耕地,征收后归襄城县自然资源局管理。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取得襄城县****襄城县灵武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历史卫星影像图最早追溯至2013年,2013—2016年,地块内为闲置空地;2017年地块南部地面硬化;2018年动工建设襄城县****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结果,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未发现明确的、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污染源,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可能性较低,调查期间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需求。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调查程序,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