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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海南海口 全部类型 2025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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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保局价采中心《关于印发〈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省现行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价格进行规范整合,并制定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

为提高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省现行的“记忆力评定”“套瓦(TOVA)注意力竞量测试”“精神科量表测查”等17类89个项目,统一整合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类11项(详见附件1、2),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临床试验、流行病学调查、长期随访、科学研究为目的的评估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按照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收费。同时,规定可用于收费的临床量表仅限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等明确准许临床应用的量表。

二、完善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计费方式

临床量表评估以“得出评估结论”作为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一个完整计价单元,医疗机构为得出准确结论需要应用1份或多份量表的,依据评估条目总数,按次、分档计费。评估条目属于选项式的,按1条评估条目计算,评估条目属于论述、记忆、描述等非选项式的,按2条评估条目计算。医疗机构按照实际评估条目总数所对应档次的价格标准收费,不得逐档累计、重复收费。同一学科当日开展的量表评估仅能收取一次费用,即便结论不同,也不可分别计费。不同学科且不重复的临床量表评估可分别计价。另外,应用临床量表评估对象为6周岁及以下儿童的,均按“他评”及对应的分档标准计价。

三、医保支付政策

整合规范后的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根据条目数分为甲、乙、丙、丁四类,其中甲类、乙类、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乙类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纳入我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四、有关要求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好院内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本通知自****起执行。我省原有临床量表评估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同时废止,医疗保障、经办和医疗机构信息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提前做好新项目贯标与医保信息系统更新维护。

附件:1.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标准表

2.废止89项涉及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总表

3.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立项指南映射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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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xlsx
附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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