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康桥单元GS120103-12地块场地租赁权 ****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康桥单元GS120103-12地块场地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09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8125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楼先生、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点击登录查看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场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本次招租面积11357平方米,租赁场地无产权证(租赁面积系出租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场地目前已出租。租赁场地质量、具体位置、场地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3、根据出租方提供的《关于康桥单元GS120103-12地块、19地块场地租赁管理的函》,由出租方负责处理该场地的租赁经营及租赁期间的日常管理等事宜,出租方据此对该地块公开招租。 4、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8125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11357 | ||||
租赁期 | 起租日至****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次性付清 先付后用。租金最终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多退少补。一年按365天计。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人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仅是承租人履行《场地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 ||||
出租用途要求 | 土方的临时堆放点。租赁用途必须符合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不产生扬尘、噪音等,对环境不产生污染,消防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必须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不允许进行废旧物品收购和存储;不允许存储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许临时堆放土方以及用作碎石、砂石料场地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场地租赁合同》;并在《场地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对外招租的场地因已征收,故产权证、土地证已注销,承租方承租后须按租赁用途使用,为确保合法合规使用,承租方需自行设法办理合法合规使用所必备的各类证照、规定的审批手续等,出租方予以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承租方因上述原因最终未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各类证照、审批手续等的,放弃向出租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承租方需自行解决水、电、气相关事宜的申办,安装费用及日常水、电、气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为正常合法合规使用场地,对承租场地投入的改造费用、增设的设施设备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6)该租赁场地出租方如需收储,开展土地前期报批等手续或期间因开发建设需要等原因,出租方需要提前收回租赁场地的,承租方需无条件退场并在出租方要求的时间内将租赁场地移交出租方,撤场移交时恢复场地原貌(包括围墙、标高等),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承租方在租赁场地的一切投入,出租方均不予补偿,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7)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8)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场地内整体的安全管理及环境整治美化责任。 (9)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场地的交接: (1)本次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后,方能和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出租方将租赁标的移交给承租人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做顺延。 4、本项目承租方需支付成交租金累计额的2%计收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显示证载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 2、本次招租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 | |
联系人 | 张翔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场地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