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杭州市**** | 标的编号 | HJS2025ZL010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出租底价 | 14396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10号楼一楼部分房屋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7)杭州市****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5573.49 | |||
房屋用途 | 医卫慈善用地/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杭州市****杭州市肿瘤医院内10号楼,无房屋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浙(2017)杭州市****的一部分,证载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非住宅,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本次房屋招租面约为80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43960元/年 | |||
出租面积(㎡) | 80 | ||||
租赁期 | 3年 | ||||
起租日 | 拟自****起租。(若出租方无法在****前交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无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自费药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房屋无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浙(2017)杭州市****的一部分,证载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非住宅,证载权力性质为划拨/存量房,出租方无法保证办理营业执照,请承租方自行了解相关规定及承担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出租房屋面积为测绘面积,与实际面积若有差异,以实际面积为准,成交的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6)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7)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满,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9)承租方应做好门前三包,费用自负,同时负责临街的各项社会性工作及承担所发生的费用或物业管理费用等;租赁房屋的水、电、网络、电话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并支付。 (10)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林强 | 联系电话 |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