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尔康市****
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补遗03
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二、招标控制价和清单说明
2.清单说明(8)本次计算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项目费(清单单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及其他措施项目除外)、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修改为:二、招标控制价和清单说明 2.清单说明(8)本项目为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包括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合理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二、投标报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金额填报,税金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定的费率填报。
三、原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 价格调整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以阿坝州或马尔康市有关规定的投标期间的材料不含税价为基准 价 ;阿坝州或马尔康市有关规定的没有材料,以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招标人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的材料不含税价格为基准价。以施工期间阿坝州或马尔康市有关规定的材料不含税价格中价的均价为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阿坝州或马尔康市有关规定上没有的材料,由发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确认的不含税价格为该材料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修改为:
第11条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费调整:
a.基期价格:本项目招标控制价采用的人工费调整幅度;
b.消耗量的确定:以投标文件分析表中的定额人工费为准;
c.调整方法:
当投标报价采用的人工费调整幅度高于基期人工费调整幅度时,定额人工费*(施工期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幅度-投标报价采用的人工费调整幅度);
当投标报价采用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低于基期人工费调整幅度时,定额人工费*(施工期四川省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幅度-人工费调整基期价格)。
(2)材料价格调整:
a.可调材料范围:钢筋、商品砼、水泥、电缆、电线、电缆、砂、石、连砂石、柴油、汽油、沥青砼。
b.可调材料价格风险幅度:±5%。
c消耗量的确定:投标报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量;
d.基期价格: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信息价;
e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低于基期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基期价格5%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5%时,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调整超过5%的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价格调增值=材料消耗量*[施工当期信息价-基期价格*(1+5%)];
材料价格调减值=材料消耗量*[投标报价材料价格*(1-5%)-施工当期信息价]。
②当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高于基期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材料价格5%或跌幅超过基期价格的5%时,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调整超过5%的部分,计算公式如下:
材料价格调增值=材料消耗量*[施工当期信息价-报标报价材料价格*(1+5%)];
材料价格调减值=材料消耗量*[投标报价材料价格*(1-5%)-施工当期信息价]。
(3)若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人工、材料消耗量高于定额规定消耗量时按定额消耗量计算人工、材料价格调整;若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人工、材料消耗量低于定额规定消耗量时按投标报价分析表中消耗量计算人工、材料价格调整。
四、原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约后提供了要求的履约保证后 3 天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在审计前最后一次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在审计前最后一次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保函 。
修改为: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3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约后提供了要求的履约保证后 7日内支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达到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开始起扣,分2次等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支付预付款前提供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保函 。
五、围堰设计施工图变更为:
图纸附后。
六、原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合同价款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 。
修改为: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施工期间现行的《四川省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支付时间同工程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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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5
马尔康市****施工
补遗文件01号
致各投标人:
1、将该项目招标公告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中的: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注册 (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
更改为: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 (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
2、因该项目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小写不一致,请投标人以大写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即叁拾万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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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
施工招标文件补遗02号
各潜在投标人:
原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专用原条款: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时,应重新确定相应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2)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 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 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3)招标工 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超过工程量的 15%的超过部分按 13 计量规 范、13 计价规范、2015《四川省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阿坝州或马尔康市****
修改为: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正偏差超过15%时,超过15%以上项目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下浮10%,负偏差超过15%时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
其中材料价格的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的价格按已标工程量清单价格执行,执行此价格重新组价后材料价格不下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当期《四川工程造价信息》马尔康市的不含税信息价执行,没有信息价的材料应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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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