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竟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竟价成交确认书》将《实物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转受让双方须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签订且收到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易中心在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和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向转让方转付交易价款。 4、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协助受让方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权属证书所涉及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如无明确规定的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 20 个工作日内与最终受让方办理标的及相关资料交接手续,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标的开发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且达到其他要求的转让条件后才可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待达到转让条件后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水、电、暖等各项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付后由受让方承担。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