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项目名称:合肥高新区安全谷项目智能化采购及安装工程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合肥高新区安全谷项目智能化采购及安装工程补疑1
项目编号:****
各投标单位:
“合肥高新区****
1、招标文件第115页,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第3条,机房工程UPS主机要求提供1项证明材料。从招标清单及招标技术规范书中可见,机房工程中有2个UPS,分别为网络中心机房40KVA UPS以及消防控制室10KVA UPS。请问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第3条要求的1项证明材料是否是对网络中心机房40KVA UPS的要求
回复:是。
2、招标技术规范书第49页中有对抗震支架的描述,招标清单无抗震支架,且本次招标清单综合管路系统中仅有110米桥架。请问本次是否需要考虑抗震支架
回复:本项目智能化桥架及配套抗震支架基本由总包单位实施。仅限于本次工程量清单内的桥架,需按规范要求考虑设置抗震支架,费用包含在桥架中,由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3、图纸“系统图_t3”中的楼宇自动控制系统图显示水泵控制线为RVV6*1.0;清单配线为RVV2*1.0、RVV3*2.5,技术规范书配线为RVSP2*1.0、RVVP*1.0、RVV2*1.0、RVV3*1.5,三者不一致,请明确楼宇自动控制系统配线的具体规格参数。
回复:水泵控制线采用3根RVV2*1.0,取电电源线采用RVV3*2.5。
4、技术规范书中“蓄电池(后备2小时电源)”,实际参数“12V100AH蓄电池,后备延时1小时”两者不一致,请明确具体后备时间是否为1小时。
回复:蓄电池数量及规格按工程量清单配置。
5、清单中 UPS不间断电源系统 “电池开关箱”参数为“2.可安装1只DC1200A/3P和3只DC400A/3P的断路器;”,结合本项目UPS配置,此参数过高,实际按“2.可安装1只DC200A/3P和2只DC125A/3P的断路器;”足够本项目日常及运维使用,请明确是否修改为“2.可安装1只DC200A/3P和2只DC125A/3P的断路器;”。
回复:不予修改。
6、清单及技术规范书空气调节系统“房间级精密空调机组(含室外机);”、“基站空调(含室外机)”参数中未明确铜管长度,请明确此部分铜管具体长度及规格参数。
回复:铜管长度及规格须满足现场实际使用需求,综合考虑在空调报价中,投标人自行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
7、A4页面排版有横向和纵向,页面排版方向(纵向/纵向)是否有要求字体颜色能否采用除黑色以外的其他颜色字体能否加粗
回复:建议排版采用纵向排版,可以采用,可以加粗。
8、本项目建筑规模大、建设内容复杂、推荐品牌众多,进一步增加了投标文件的制作难度。本项目投标疑问截止时间为“****17时00分前”,至投标截止时间“****09时30分”仅有10个日历天。同时本项目投标期间恰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春节是中华民族重要传统节日,在此期间各厂家均全部放假。在此期间投标人无法与各品牌厂商进行询价和技术参数复核等投标工作。给潜在投标人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因此,请招标人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及中国传统节日“春节”对本项目投标文件制作的影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将本项目酌情延期开标!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9、招标文件第55页,技术评审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各项设备条款逐项响应。以20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个参数项未响应扣2分,扣至0分为止;完全响应的,得20分;本项满分20分。
注:投标人须填写“已提供”或“未提供”;如填写“已提供”,投标人须提供表中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为便于评委会评审,投标人要在每项材料首页标注材料中文名称。证明材料可根据需要提供封面及关键页,必须能完整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
我公司联系了推荐品牌内及国内外主流产品生产厂商,各厂家均表示,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资料具有严重倾向性,且各系统中唯一满足产品证明资料要求的品牌厂商均已被其他潜在投标人报备,无法为我公司提供产品证明资料,导致我公司无法公平公正的参与本项目投标。
因此建议修改为:“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各项设备条款进行承诺并逐项响应。以20分为基础分,设备条款每有一个参数项未承诺响应扣2分,扣至0分为止;承诺完全响应的,得20分;本项满分20分。
注:“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各项设备条款中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在投标时无需提供,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针对“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各项设备条款逐项进行相应承诺,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第五章供货要求中(四)主要设备及关键性能指标”各项设备条款中要求提供的产品证明材料由中标单位在供货时提供”。
回复: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招标文件P115-P118页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某品牌独有,其中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华三”品牌,机房工程为“伊顿”品牌,视频监控系统为“海康威视”品牌,一卡通系统为“富士”品牌。
疑问:1)以上系统招标文件均提供了推荐品牌,既然推荐了品牌,招标人应保证所有品牌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该证明材料就具有唯一性,推荐品牌的设置也不合理,请问招标人是否经过了充分的市场论证,推荐品牌是否全部符合证明材料要求,请调查相关论证是否合法合规;
2)本项目既然设置推荐品牌,应确保所有品牌均符合证明材料要求,在推荐品牌内选择的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即可得分;
3)如果能确保所要求的证明资料市场具有三个以上品牌满足,请删除证明材料的要求;
回复:本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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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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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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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s://ggzy.hefei.gov.cn/jyxx/002001/****/****/****-1f51-46f7-a1f4-6d1d4eee29a7.html?ztbtab=****&biaoduanguid=413baf5e-6346-435f-8952-507e2d3ba885#time=****-18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