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10:17
关于收回临河区利民街南、现状巴彦淖尔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经临河区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依据临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关于收回临河区利民街南、现状巴彦淖尔市****
收回面积为4395.66平方米(合6.5935亩),规划用地性质为教育用地,具体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对收回土地如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证件及有效资料到点击登录查看。
特此公告。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