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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闻县农业灌溉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水利工程-施工-澄清答疑

广东湛江 全部类型 2025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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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闻县农业灌溉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答疑纪要

各(潜在)投标人:

徐闻县农业灌溉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于****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湛江市)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本答疑纪要是对各(潜在)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答疑事项一:

对于徐闻县农业灌溉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表中第5项其他要求中的第2点有关投标人体系认证的评分要求,我司认为这项内容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予以删除。

回复:

本项目商务标评分标准表中第5项其他的第2点: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履约能力评价认证证书、工程绿色施工企业评价认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认证的,5项都满足的,得5分;有4项的得4分;有3项或以下的,得3分;不提供的不得分”。该评分项是基于本项目的整体特性和实际需求而设置的加分项。既保障项目执行过程中各方诚实守信,降低风险;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技术创新和知识成果能够有效保护其知识产权,避免后续纠纷;体现了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水平,为项目按时按质完成提供保障;在施工过程中践行环保要求;保障项目施工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重要依据。

以上设置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紧密相关,与履行合同具有关联性,且是综合评估各潜在投标人实力和能否胜任项目的重要考量因素,完全符合招投标有关综合评估的相关要求,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并非限制性条款,无任何排斥性和歧视性,且此类管理体系认证较普遍,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在招标文件中,对于各项评审因素均已明确阐述,且招标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综上,该评分因素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七)规定,并不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本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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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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