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益常北线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一枝 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TEU2K5R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本行政机关于****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批<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函》,并组织对《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复,本项目位于湖南省益阳市****
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原方案未规划弃渣场,实际建设过程中,因施工时序不匹配、渣土运距远、运输道路困难等原因,产生弃渣22.43万立方米,故新设弃渣场2处(其中,龙王村弃渣场因下游涉及3处房屋将在降低最大堆高至9.4米的同时将弃渣场等级提高为4级弃渣场,兴龙社区****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实际采用的2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认为弃渣场挡渣墙及渣体稳定;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进行了论证,论证结论为本项目挖填土石方总量减少123.40万立方米,但因施工时序、渣土运距远、运输道路困难等原因,导致弃方增加22.43万立方米;因受当地条件限制,弃渣暂未实现资源化利用。根据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已弃渣的弃渣场存在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地方,2个弃渣场均未完成截排水措施,未实施绿化措施。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针对新设的弃渣场编报了《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点击登录查看关于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1〕149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落实水土保持措施,重点加强截排水措施和植物措施不到位的弃渣场相应措施补充完善工作。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省水利厅、益阳市水利局、常德市水利局、赫山区水利局、资阳区水利局、汉寿县水利局、武陵区水利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项目由我厅负责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常德市水利局、益阳市水利局、武陵区水利局、汉寿县水利局、赫山区水利局、资阳区水利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生产建设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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