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2024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荆州市沙市第九中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地批准情况
批复名称:《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沙市区2024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荆州市沙市第九中学改扩建工程)的批复》
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批准用途:教育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用于荆州市沙市区2024年度第1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荆州市沙市第九中学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荆州****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点击登录查看授权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该批次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点击登录查看关于公布实施被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沙政发〔2024〕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标准105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标准为6.3万元/公顷。加上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用,征地总费用为70.4084万元,支付对象:荆州****
(二)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经调查,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耕地面积未承包到户,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
(三)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点击登录查看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满后的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六、其他事项
(一)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荆州****公告方式为现场公告和网上公告,并已在沙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