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号 |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采购量 | 公司主体 | 是否送样 | 对供应商附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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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砼外加剂 物料描述:聚羧酸高性能减水剂(液体),质地均匀,无分层、沉淀现象,清澈透明,无肉眼可见的悬浮物;掺量2%-2.8%之间确定最佳掺量;每批次减水率与第一次送检样品一致,不影响混凝土工作性;供应商提供储存罐,运输过程中防止泄漏;验收方式以过磅验收时磅差在±3‰以内以甲方磅单为准 | HL-HPC | 362吨 | 不送样 |
1)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报价项目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同时具采购标的物生产、销售的企业或经销商(销售或经销商的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必须有外加剂这一项,可根据实际采购材料选用),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经销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万元。
2)质量要求:所报外加剂必须满足《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T223-2017标准及图纸中相关技术参数等中相关规定,同时符合采购人具体项目工程质量要求。
3)采购数量:本表所列数量为估算数量,合同执行期间以实际采购、到货并验收合格数量为准。实际采购中将预留出部分数量由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单位供应(如有)。
4)所报单价:所报单价:包括但不仅限于供货方将外加剂运输至采购方指定场地的货价、出库费、运费、装车费、包装费、交货前的采保费、自检费、资料费、财务费、损耗、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一切费用,供货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需方另行索要其它费用。税前单价为固定价格,无论市场价格如何变化,税前单价不做调整。
5)付款方式:正常供应期按月结算,每月20日前凭项目出据的结算单、当月全额发票进行结算,采购方收到发票并核对无误后次月按所开发票额的70%支付(剩余款项不计利息);供货方执行完本合同约定施工任务的,当年春节前支付至账面余额的90%,剩余10%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供货方施工的工程无环境保护问题、无质量问题,以及不存在其他纠纷,次年春节前支付至账面余额的100%。
6)中标方式:本次评审价为不含税总价,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名,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人,所报价格为成交价,按排名顺序依次再选取2-3名成交人,被选取的成交人应承诺响应成交价,合同签订后,由实际使用单位对产品质量、技术服务、供货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确定供应单位。
7)合同签订:线下签订采购合同,使用采购方标准合同模板;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验收标准:供货方须随货提供材料出厂材质单、合格证等技术资料加盖公司鲜章,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以第二条质量要求中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检验以采购方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数据为准,如所供材料有质量问题或与提供的样品不一致时,每次处2倍不合格材料货款的罚金,并进行退换,超过2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提供的样品指标不一致时,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供货方承担合同总价的5%的损失以及因为保证施工生产从其他供货方购买材料产生的差价,同时须承担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9)合同纠纷: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采购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10)卸货地址:宁夏中位市****
11)交货期限:采购方通过短信、截图、微信或书面等形式通知供货方,供货方接到通知后3天内并按采购方提出的供货数量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双方点收无误后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