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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物业管理服务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78,8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 服务描述 | 需求描述 | 控制单价(元)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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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至****物业管理服务包含车辆驾驶业务。 | 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为1人。成交供应商必须为采购人聘用和管理1名司机,工资福利按本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包含在本项目报价内)。 | 78,800 | 1 | 项 |
需求详细说明:查看附件
商务需求
编号 | 需求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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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人员条件 | ★1、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为1人。 成交供应商必须为采购人聘用和管理1名司机,工资福利按本项目相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包含在本项目报价内)。 |
二、项目内容 | ****至****物业管理服务包含车辆驾驶业务。 1、车辆驾驶业务:按照采购人需求进行排班,安排驾驶人员驾驶日常的警车、公务车以满足采购人正常开展业务。 |
三、成交供应商基本职责 | (1)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范围内,负责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2)负责派遣员工在江门市企业用工平台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申报工作。 (3)定期了解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表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求派遣人员遵纪守法,遵守采购人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4)协助采购人对派遣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成交供应商按照双方约定负责委托银行代发劳务人员的工资、缴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待遇。五险一金缴交缴纳地必须为台山市。 (6)成交供应商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起1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工伤、医保、失业、生育险等)手续,申领医保卡,代扣代缴五险一金,加入供应商工会。 (7)为采购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金停缴、转移、结算等相关手续。 (8)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在采购人工作期间与采购人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及诉讼工作,维护三方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 (9)负责处理派遣人员在采购人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疾病乃至死亡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供应商全部负责;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10)负责派遣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认定、费用报销、工伤评残等手续。 (11)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认定或相关机构认定后,由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成交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追偿。 (12)成交供应商对派遣员工的各类信息和基本情况以及依法获知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13)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指定的体检项目安排劳务派遣员工在台山市内三甲医院进行年度体检。 (14)成交供应商必须为派遣人员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台山分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
四、项目费用约定
(1)员工劳动报酬标准:劳务派遣人员收入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节日费、奖金、绩效奖金等部分,成交供应商按采购人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方案发放。
(2)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台山市社会保险局的参保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当从与劳务派遣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依法给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交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用须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则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3)根据台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成交供应商应当与成交供应商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按个人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
(4)采购人每月向成交供应商提供上月劳务报酬单(劳务人员管理服务费为人民币不高于180元/人/月,以成交服务费为准)及员工劳动报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部分等款项,由成交供应商如期足额缴交或发放至员工账户。每月15日前发放派遣员工当月工资。如采购人有需要,成交供应商须将各相关款项的银行缴款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交用人单位审核备案,一旦发现成交供应商没有如期如数支付相应金额,先由采购人口头警告,并在警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交或发放,经警告后仍拒不执行,则取消成交供应商合同资格,终止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追讨已支付的当月所有款项。
(5)备用金:
1、年终绩效和年终考核,根据员工服务年限、工作表现和平日出勤情况进行分配,于当年12月发放,费用从备用金中支出。
2、如遇政策调整导致五险一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调的,费用从备用金中支出。
3、如员工发放值班费、年终绩效和年终考核费用导致工会费上调,费用从备用金中支出。
4、当期费用如有结余,存入备用金。
五、付款及结算方式
(一)合同款支付
服务费分两期结算,每期服务费金额按合同总金额的二分之一计算。
1、双方签订合同后15日内支付第一期服务费。(2025年3月至2025年7月)
2、****前支付第二期服务费。(2025年8月至2025年12月)
3、费用经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确认后,成交供应商开具正式税务发票原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年**月劳务费和劳务管理费)交给采购人。
4、采购人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发票的10日内办理支付手续,实际支付时间以财政厅审核支付时间为准。采购人每月10日前提供派遣员工出勤等情况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双方签订《费用结算表》,在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代发工资方式足额发放至派遣人员本人工资账户,依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人员的经济补偿或伤残死亡等费用付款方式
依法解除派遣人员所产生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因政策调整导致社保、公积金和残保金等政策性费用上调、以及超出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等所产生的费用和其他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可在备用金中支付,不足支付部分由采购人另行支付给成交供应商予以支付。
(五)议价发起时间:****
(六)本项目采用的是按工种及人员报价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服务时间:****至****止。10 个月
合同份数:2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或所在地上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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